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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7: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文(二)字第1010249259號 函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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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業務需要運用內政部戶役政資料(以下簡稱戶役政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因主管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業務,承辦科相關承辦人為查核外國學生是否曾()於我國設戶籍,得經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同意後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戶籍資料。

三、戶役政資料之運用,以作為查核外國學生是否曾()於我國設戶籍業務需要者為限。

四、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專責人員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專責人員應遵守本要點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妥善運用、管理取得之資料,並配合進行稽核作業。

五、資訊安全管理之分工如下: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1.負責中繼連線主機之連線作業系統、設備及網路之安全管理。

   2.連線作業申辦事宜及相關主機運作維護管理。

   3.使用單位連線權限管理。

   4.連線作業電腦申請審查、IP 位址鎖定。

   5.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審查、群組設定及帳號密碼管理。

   6.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以提升資料保護觀念。

  ()、政風處 :

   1.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

   2.辦理有關違反本規定人員之行政調查及後續處理事宜。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1.追蹤管制使用者查詢及運用戶役政資訊過程。

   2.防止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

   3.定期製作使用紀錄清冊。

   4.訂定、修正本要點,並通報使用及管理單位。

   5.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內政部。

   6.負責相關資料保管、使用者權限帳號管理及使用紀錄追蹤管理,並保留五年內之查詢紀錄檔。

六、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批次擷取資料時,應先行簽奉經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可,簽呈影本申請單留存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備查;連線查詢資料時,應先登記申請事由及作業時間,並由權責主管核可後連線至指定網址進行查詢,查詢結束時並關閉瀏覽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並定期列印查詢紀錄。

  ()、分層權限管理:

   1.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專責人員:負責賦予申請者連線中繼主機適當之資料查詢或處理權限。

   2.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由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賦予適當之資料查詢或處理權限,並落實資料及使用者主機之安全保護措施。

  ()、使用者管理:

   1.帳號、密碼應妥為保管,不得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洩密位置。

   2.密碼每六個月由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通知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轉知使用者更換一次,密碼長度為八位,並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時,應即更換。

   3.使用者停()職時,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應立即通知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將其使用權限註銷。

   4.使用者因業務調整或調職時,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應立即通知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將其使用權限撤銷,如業務仍有需要,須重新申請帳號。

  ()、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時,須退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前並應確實關機,以防止資料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 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IP 位址異動,應立即通知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配合調整設定。

  ()、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檔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個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關電子檔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七、戶役政資料運用之內部稽核及督導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應會同政風處辦理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作業,發現異常查詢情形,應經調查後簽報處理。

  ()、內政部實施稽核作業時,本部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及其使用人員須配合辦理。

八、本部對於經由內政部取得之戶籍資料,如有不當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由本部負完全之責任。

九、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究辦: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或其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由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使用者如涉及行政責任,應由本部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