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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安全監視系統錄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科總字第1000003948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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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政府機關、民眾、
法人、團體調閱安全系統錄影資料,確保錄影資料安全,提升管理效能
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一、 本要點所稱安全監視系統錄影資料,係指本館既有監視系統裝置
   範圍內提供調閱相關錄影位置、畫面收錄之錄影資料,錄影資料
   有效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
14日。

二、 機關、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錄影資料程序如下︰

   () 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
          權之機關,因偵辦案件或業務需要,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
          行文本館調閱錄影資料。

   () 前款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偵辦犯罪或為執行公務之業務上必要,而有調閱本館錄影
          資料需要者,應敘明案由及調閱範圍,行文本館辦理。

   () 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提供錄影資料,應敘明協助之事
         項及調閱範圍,行文本館辦理。

   () 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錄影資料,應填具申請單詳附件一
         
)並檢附報案紀錄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如以言詞為申請者
          ,受理之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機關遇緊急情形,未出示調閱公文者,應
  請該機關事後正式備文補正。

三、 本館受理調閱錄影資料案件,為維護個人隱私,業務承辦人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 前點第一款至第二款之機關,應審核案由、調閱範圍及所依
          據之各該法律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正式行文為之,否則
          不予受理。

   () 前點第三款之機關,除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外,
          並應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處理法、檔案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審酌有無提供行政協助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除
          緊急情形外,應正式行文為之,否則不予受理。

   () 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錄影資料,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六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及本館錄
          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審酌有無應予拒絕之
          情形,並經館長或其授權人簽章核准。

   () 本館同仁需填送申請單如附件二),並經單位主管或授權
          單位主管
假日及非上班時間之督勤主管簽章核准,始准
          由監視系統人員調閱或錄製,不得私自調閱、轉錄、保存與
          公開。

四、 調閱內容僅提供當時現況參考,並不得為營利、徵信等使用,除因
   公務需要外,申請之機關、民眾或法人、團體不得對外公開或有違
   反法律規範之使用。

五、 調閱機關、民眾或法人、團體應自行準備存放錄影資料經格式化之
   儲存工具,於領取錄影資料時需填具領據乙份
如附件三)。

六、 本要點經簽奉館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