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政府機關、民眾、
法人、團體調閱安全系統錄影資料,確保錄影資料安全,提升管理效能
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一、 本要點所稱安全監視系統錄影資料,係指本館既有監視系統裝置
範圍內提供調閱相關錄影位置、畫面收錄之錄影資料,錄影資料
有效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14日。
二、 機關、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錄影資料程序如下︰
(一) 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
權之機關,因偵辦案件或業務需要,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
行文本館調閱錄影資料。
(二) 前款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偵辦犯罪或為執行公務之業務上必要,而有調閱本館錄影
資料需要者,應敘明案由及調閱範圍,行文本館辦理。
(三) 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提供錄影資料,應敘明協助之事
項及調閱範圍,行文本館辦理。
(四) 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錄影資料,應填具申請單(詳附件一
)並檢附報案紀錄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如以言詞為申請者
,受理之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機關遇緊急情形,未出示調閱公文者,應
請該機關事後正式備文補正。
三、 本館受理調閱錄影資料案件,為維護個人隱私,業務承辦人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 前點第一款至第二款之機關,應審核案由、調閱範圍及所依
據之各該法律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正式行文為之,否則
不予受理。
(二) 前點第三款之機關,除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外,
並應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處理法、檔案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審酌有無提供行政協助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除
緊急情形外,應正式行文為之,否則不予受理。
(三) 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錄影資料,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及本館錄
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審酌有無應予拒絕之
情形,並經館長或其授權人簽章核准。
(四) 本館同仁需填送申請單(如附件二),並經單位主管或授權
單位主管(假日及非上班時間之督勤主管)簽章核准,始准
由監視系統人員調閱或錄製,不得私自調閱、轉錄、保存與
公開。
四、 調閱內容僅提供當時現況參考,並不得為營利、徵信等使用,除因
公務需要外,申請之機關、民眾或法人、團體不得對外公開或有違
反法律規範之使用。
五、 調閱機關、民眾或法人、團體應自行準備存放錄影資料經格式化之
儲存工具,於領取錄影資料時需填具領據乙份(如附件三)。
六、 本要點經簽奉館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