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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7: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租借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科展字第1000004498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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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社會教育功能、普及
全民科學教育,提供產官學研等租借場地舉辦特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展覽範圍:本館七樓東側(約280坪)、八樓東側(約80坪);七樓
  西側(約280坪)、八樓西側(約80坪);七樓南側特展室(約650
  坪);八樓東南側(約60坪)暨八樓西南側(約60坪)。

三、展覽主題:

  (一)具有科學教育內涵,不違反善良風俗,並符合下列之一主題者
    :「生物科技」、「機械科技」、「3C科技」、「科技藝術」
    、「樂活創意」、「智慧生活」及「環保教育」等。

  (二)未屬上述列舉之主題,經本館審定者。

四、申請期限:每一展覽檔期包含布展、展覽及撤展,最少1個月,最多
  為期6個月,經本館審核通過,得延長展期。

五、申請對象:政府機關(構)、國內外公民營企業、財團法人及社團
  法人。

六、申請方式:

  (一)填寫申請單(如附錄一),併檢附特展內容說明一式二份,於布
    展前三個月送本館。

  (二)本館召集審查作業小組,並安排申請單位簡報,申請通過與否,
    均以書面通知。審查作業要點,本館另訂定之。

七、預訂場地契約簽訂:凡申請條件及計畫內容符合本館營運目標與科學
  教育宗旨,業經本館通知審查通過後,請申請單位於文到七個工作天
  內完成與本館簽訂場地租借預訂契約書,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場地租
  金總額10%之預訂金予本館;違者本館得取消申請展出資格。如申請
  展覽由本館核定同意展出至布展期間未滿一個月,請直接與本館簽訂
  場地租借契約。

八、租借場地契約簽訂:申請單位須於進場布展前與本館簽訂場地租借契
  約書。違者本館有權沒收特展場地預訂金並取消原核准申請展出資格
  。

九、本館提供服務事項

  (一)以本館名義發函至縣市教育局(處)及其他社教館所等單位。

  (二)出具特展場地租借使用證明書。

  (三)提供一樓大廳北側局部牆面,予申請單位設置廣告宣傳海報(約
    5坪)。

  (四)提供一樓大廳左右二側手扶梯之其中乙側,予申請單位設置廣告
    宣傳海報(約5坪)。

  (五)提供一樓大廳舉辦開幕記者會、開幕貴賓之夜。

  (六)提供一樓大廳適當位置設置展覽指引牌。

  (七)提供戶外花圃插設宣傳旗幟。

  (八)配合公益活動提供必要的會議場地。

  (九)在本館官網露出展覽資訊並作連結。

  (十)其他展場事項得由雙方議定另以合約規定。

十、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有關展覽策劃、布展、開幕活動、行銷(DM、海報、專刊及網路
    等)、保險及展覽期間展品維護、現場安全、清潔及工作人員之
    招募及培訓等相關事宜,除合約有另訂外,概由申請單位負責。
    另特展之教育訓練、導覽解說及部分行銷得依合作情況由申請單
    位與本館協商辦理。

  (二)布展前通知本館,註明展覽主題、施工時間、範圍、用水用電、
    車輛機具、搬運動線、進場相關人員名冊、負責人及聯絡電話等
    送本館核備,並檢附經技師簽証之用電需求電路圖說、負載及消
    防逃生路線圖說送交甲方備查。

  (三)展覽布展等施作必須符合室內裝修法規、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消
    防法規等相關規定。

  (四)非屬本館之常態用電,必須由申請單位提出用電需求,經本館同
    意設置地點後,由申請單位自行設置臨時電表。

  (五)經實際用電量調查,如因申請單位所造成本館之契約用電量超載
    ,而遭到罰款,必須由申請單位全額賠償。

  (六)申請單位需配合本館開放時間使用,本館如因政策閉館需事先通
    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不得請求任何賠償。申請單位如因不可抗
    拒之天災,致遭受損害;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七)使用本館特展空間時,須依通過申請之計畫書與配置圖進行布置
    與使用,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八)特展期間,不得有妨礙本館逃生動線、消防設施使用、影響其他
    民眾參觀品質或危及本館公共安全及有違逆善良風俗之情事。

  (九)申請特展展覽期間,為便於出入申請單位所屬工作人員請佩戴由
    本館核發(可)之識別證。

  (十)特展場地裝修與拆卸施工規定

    1、申請單位之裝修與拆卸人員須依照本館入館規定,申請識別
      證,並佩戴之。

    2、申請單位之裝修與拆卸現場負責人,應全程在場監督裝修與
      拆卸人員之施作。

    3、裝修工程,木作工作應在申請單位合作廠商之工廠或本館指
      定之場地施作,完成後再運入展場內組裝。

    4、非經本館同意,申請單位禁止在展場內使用電鋸、噴漆、在
      牆上或地面釘釘子及其他破壞場地設施之行為。

    5、非經本館同意,展場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經本館核
      准必須在展場內進行時,應有申請單位現場負責人員在場監
      工,並接受本館監督。

    6、申請單位不得變動本館原有場地設施,工作或搬運物品時如
      對本館場地與設施造成破壞,申請單位應負責修復,或由本
      館預估修復價格於保證金扣款。

    7、申請單位須提供施工人員適當之安全護具,如因管理疏失造
      成施工人員受傷,概由申請單位負責。

    8、每日施工結束時,申請單位應整理當日工作產生之垃圾和廢
      料,集中處理,並清理展場地面,剩餘油漆、溶劑等應裝入
      容器內帶走,不得倒入馬桶、水槽或洗臉台內,違者除應無
      條件清理修復外,每次扣款5,000元。禁止在本館內抽煙、
      喝酒、嚼檳榔,違者每人每次扣款5,000元,以上罰款並於
      保証金中扣除。

    9、若有違反原申請使用用途,妨礙公共安全、影響參觀品質與
      破壞本館設施時,本館得要求申請單位立刻停止活動與撤除
      在本館室內空間之物品與設施,並立即回復室內空間原狀。

    10、展覽結束後,展品及張貼物應於退場截止日前拆除運出本
       館,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有
       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

十一、特展場地租金約定及支付

  (一)由申請單位依本館公告之特展場地使用規費,於契約規定期限內
    支付本館場地使用費。

  (二)申請單位於特展區域內設有紀念品販售部者,須由申請單位支付
    以商品區之販售營業總額為基準之一定比例回饋金予本館,回饋
    比例另於租借契約協商訂定。

  (三)特展場租及回饋金未按時繳交,每逾期一日,本館得以場地租或
    回饋金總額之千分之一計罰;逾期罰款,本館有權自申請單位保
    證金扣抵,以預先繳交之保證金為扣抵上限。

  (四)場地使用費及回饋金繳交由申請單位匯入本館所指定帳戶說明如
    下:

    1、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2、帳號:19230059559。

    3、戶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401專戶。

十二、特展保證金給付方式

  (一)由申請單位支付本館場地使用費之10%為保證金費用。

  (二)保證金支付方式:

    1、預繳場地租借預訂金者可以轉作保證金,不足部分仍需補足
      。

    2、未繳交預訂金者必須以場地使用費之10%為保證金,並以現
      金撥款方式直接撥付本館所指定帳戶。

  (三)申請單位需於租借契約書簽訂日起,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保
    證金,未如期繳交,本館有權停止場地租借。

十三、特展保證金約定及返還

       前條特展保證金,於本特展活動結束後由申請單位負責撤展、清除
   廢棄物、展區地板、牆面及相關設施原功能恢復並經本館會驗通過
   無誤後,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本館依契約無息辦理退還;如
   經本館會驗仍有缺失時,申請單位須於契約規定期限內修復,如未
   按時修復,得由本館動用保證金招商修復,所剩餘額則由本館無息
   辦理退還。

十四、其他違約及爭議處理等事項另以合約規定。

十五、本要點奉首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附錄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租借申請單。

   附錄二、場地租借預訂契約書。

   附錄三、場地租借契約。

   附錄四、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布展前、□撤展後施工物
       件清點表。

   附錄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七樓暨八樓配置圖。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