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理暫管文物時,應確認所託付文物存放之地點及狀況,並建立與
託付者之聯絡管道。
應將本館與託付者之權利義務敘明於公文或契約上。
十二、辦理文物暫管,進行點交、拆封時應注意以下諸點:
(一)仔細核對清單與實際文物數量,如發現與狀況報告不符或其他
異狀,應立即聲明並做成紀錄,必要時應暫停點交。
(二)文物現況如有危害蒐藏庫環境之虞,應先完成必要之處理,始
得入庫。除上級機關委託暫管之文物,以及基於搶救文化資產
之目的所代管之文物外,費用由託付者負擔。
文物狀況良好之包裝箱、填充物應予保留,並於明顯處加註登錄號,
以為歸還時使用。
十三、(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