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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受理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電腦處理與利用及刪除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高通字第1000203842C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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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利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
 簡稱機構)辦理當事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行使
 權利相關申請事宜,特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
      所稱機構,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立學術研
      究機構。

 
三、申請程序:
    (一)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所屬學校、機構請求查詢、閱覽
        、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電腦處理與利用及刪除
        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檢附身分證明及其
        他與申請事項有關之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受託人並應
        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四、學校、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當事人之申請:
    (一)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
    (二)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
    (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者。
    (四)所提出之證明文件,不足以認定其個人資料有補充、更正
        或刪除之必要。

 
五、學校、機構除前點所定情形外,應於受理申請案後十日內,就
    當事人所申請事項處理完竣。

 
六、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學校、機構之相關人員得陪同為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