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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8: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6803C號;通傳內容字第10800004911號;文創字第10810005311號;交路(一)字第10882000721號;經工字第10802001930號;台內營字第1080801369號;衛授國字第1080000149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產業及企劃
法規功能按鈕區

產業類別

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內容及範圍

一、職業或業餘運

動業

教育部

從事職業或業餘運動及競賽之行業,如職業或業餘運動聯盟、團隊、個人運動員等。

二、運動休閒教育

服務業

教育部

一、從事對群體或個人提供運動及休閒教育(指導)服務之行業,如各種球類運動、啦啦隊、體操、馬術、游泳、武術、圍棋、紙牌遊戲(橋牌)、瑜珈等教育服務。

二、從事其他運動服務之行業,如不須以自有運動場所而籌辦之運動活動、運動裁判、登山嚮導及其他運動輔助服務。

三、運動傳播媒體

或資訊出版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教育部

從事將自製(如地方新聞、現場報導、自外購買如影片、紀錄片)或取得並授權他人播送之完整電視或廣播頻道運動節目、透過公共電波或衛星傳播影像及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之行業(包括衛星廣播電視運動節目供應業)。

文化部

從事運動相關新聞紙發行、雜誌(期刊)及圖書出版,以印刷、電子、有聲書或網路等形式發行之行業。

四、運動表演業

教育部

群體或個人,藉由展現本身運動型式技巧及技術,或以搭配表演方式供現場(電子媒體)觀眾欣賞娛樂相關表演行業,如運動舞蹈、水(冰)上芭蕾、武術、擊等。

五、運動旅遊業

教育部
交通部

從事提供消費者參與運動、觀賞運動賽會、參訪運動設施或景點及其他以運動為主要旅遊觀光服務而領有執照之旅行業。

六、電子競技業

教育部
經濟部

以數位遊戲運動競技從事選手培養、教練培育、競技教學、軟體出版、賽事之舉辦、宣傳及轉播等行業(不包括博弈之數位遊戲)。

七、運動博弈業

教育部

從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定之運動彩券相關行業。

八、運動經紀、管

  理顧問或行政

  管理業

教育部

一、從事代理運動員簽訂合約、規劃事業發展等經紀服務之行業。

二、從事提供企業或其他組織有關運動管理問題諮詢及輔導之行業,如運動財務決策、運動行銷策略、運動人力資源規劃、運動生產管理等顧問或行政管理;提供運動公共關係服務、運動認證服務、職缺媒合服務之行業

三、從事體育學術研究、全民運動推廣、競技實力提升、國際體育交流、運動設施興建與經營管理或其他有關體育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九、運動場館或設

  施營建業

教育部

從事室內(外)運動場館經營管理之行業,如球類運動場館、室內(外)游泳池、拳擊館、田徑場、健身中心及賽車場等經營管理之行業(以自有運動場所從事籌辦職業或業餘運動競亦歸入本類)。

內政部
教育部

從事室內運動場館建物興建、改建或修繕等行業;各種室外運動球場土木工程興建、改建或修繕之行。

十、運動用品或器

  材製造、批發

  及零售業

經濟部

一、從事各種材質體育用品及配備製造、批發及零售之行業(含運動服飾及運動鞋,不包括符合藥事法規定之醫療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

二、從事電子競技遊戲專用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通訊傳播設備、視聽電子產品、資料儲存媒體備等製造、批發及零售之行業。

十一、運動用品或

   器材租賃業

經濟部

從事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以收取租金作為報酬之行業(不含符合藥事法規定之醫療器材租賃業)。

十二、運動保健業

教育部
衛生福利部

從事運動防護、運動保健、防護保健用品及器材產銷指導管理等,提供一般消費者及從事體能運動者專門知識管理或技術能力之行業。

十三、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

   定之產業

 

 

附註:
一、對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有疑義者,得申請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產業認定之。
二、產業內容及範圍之產業類別,有涉及二個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或該產業類別未列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者,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主管機關會同各該相關機關認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