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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1: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委託研究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綜(一)字第10200045702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產業及企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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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依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該要點)第四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指本署基於釐訂或評估體育運動政策、解決體
  育運動問題等業務需要而依政府採購法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
  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廠商)所從事具有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研究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先期作
  業:
(一)研究主題選定,應以符合本署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
   為原則,並參考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政府研究資訊
   系統(以下簡稱 GRB 系統)選定之。
(二)本署各該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前,將選定之下年度委託研究主題,逐
   項填具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格式如附件一),送綜合規劃組提
   本署委託研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議。
(三)其經審議通過之研究計畫經費(包括延續性計畫)概算總額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者,由本署依時程報教育部審議。
(四)本署各該單位應將經審議通過之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於本署下年度
   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託辦理費用項下。
(五)經前四款規定審議通過之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而非屬限閱或機密
   性質者,應登載於本署網站相關網頁。

四、審核小組由本署副署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並
  由副署長擔任召集人,於每年第一季前辦理完成委託研究主題之審議
  。

五、第三點先期審議作業終了後,發生其他重大社會議題或具時效性政策
  而有立即委託研究之必要者,其委託研究主題選定,其辦理方式如下
  :
(一)經費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另行填具新增委託研究計畫摘要及
   審議表,簽奉本署署長核定後,依本要點辦理。
(二)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填具新增委託研究計畫摘要及審議
   表報教育部審議,依本要點辦理。

六、研究計畫委託對象、研究主持人、相關研究人員及計畫書之審查及選
  定方式分別如下:
(一)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徵求委託對象及研究計
   畫書。
(二)擬參與研究計畫之廠商,應依規定內容及格式(如附件二)將研究
   計畫書提送本署,並依本署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三)
   編列經費。
(三)研究計畫之研究主持人應具備博士或副教授(含)以上資格;其他
   研究人員資格應符合本署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
(四)本署各該單位應依規定聘請學者專家及本署人員組成審查會,就徵
   得之研究計畫召開會議審查。但其已依政府採購法採用最有利標方
   式辦理,成立評選會評選者,不在此限。
(五)本署對於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
   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之廠商,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其受本
   署委託之研究計畫,應列為計畫成效考核重點。

七、研究計畫經本署各該單位召開會議審查通過且簽報核准後,辦理後續
  議(比)價及簽約作業(契約書範本格式如附件四)。完成簽約程序
  後,計畫始得進行。受託廠商及研究主持人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
  內容、程序、時程及經費進行研究而未經本署書面同意者,不得變更
  。

八、研究計畫經費撥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額度為契約金額百分之三十,於契約簽立及受託廠商正確
   完成研究計畫登錄於 GRB 系統(格式如附件五)後一次撥付。
(二)第二期款額度為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於期中報告審查核定後撥付
   。
(三)第三期款額度為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於期末報告審查核定、驗收
   ,並正確完成研究報告登錄 GRB 系統後撥付。

九、本署各該單位應將委託研究契約書及計畫書送綜合規劃組按季辦理研
  究進度追蹤,並應確實掌握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受託廠商應定期提報研究執行進度及期中、期末報告(研究結果)陳
  報本署;其研究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十者,本署得終止契約,並依未
  完成比例追繳委託研究經費。但其非可歸責於受託廠商者,不在此限
  。

十、研究計畫報告審查方式如下:
(一)期中報告:本署各該單位對受託廠商所提報之期中報告,應邀請專
   家學者以會議方式審查,由研究主持人出席並簡要說明研究過程及
   報告內容;審查意見應送達受託廠商參考並修正報告。
(二)期末報告:各該委託研究案件研究期屆滿前四十日,受託廠商應將
   期末報告書初稿送交本署。本署各該單位於收受報告書初稿二十日
   內,應邀請專家學者以會議方式審查,由研究主持人出席並簡要說
   明研究過程及報告內容。審查意見應送達受託廠商於二十日內修正
   送達本署。
  前項研究計畫於政府採購公告金額以上者,其期中或期末報告審查,
  應由學者專家五人以上組成;其成員應含原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十一、受託廠商應配合前點審查而修訂研究報告(附具修正說明),經本
   署核定後,應提送研究報告書(含研究成果摘要)五十份以內,並
   將報告內容以 MSOFFICE 套裝軟體(或其他相容軟體)格式製作、
   儲存於光碟或隨身碟,連同收據或統一發票送達本署。本署各該單
   位應於限期內通知秘書室辦理驗收。

十二、研究計畫期中或期末報告,應依本署委託研究期中報告格式(如附
   件六)及期末報告格式(如附件七)印製。

十三、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及其相關資料所有權,悉歸中華民國(管理
    機關:本署),並約定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研究報告及相關
    資料全部或一部而未經本署事先書面同意者,受託廠商及相關研
    究人員不得對外發表。
 (二)各該單位對研究報告之研究結論、建議事項及採行情形,應填具
    研究計畫成果及運用情形摘要表(如附件八)專案簽核。
 (三)研究成果適宜對外公開者,本署各該單位應將研究報告摘要及全
    文電子檔刊載於本署網站相關網頁,並將研究報告電子檔送交國
    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
 (四)本署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於各該年度終了後辦理
    年度委託研究成果發表會,受託廠商及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出席並
    發表研究成果。
 (五)研究報告(含電子檔)應於結案後一個月內分別寄存本署綜合規
    劃組五份、國科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十四、本署人員參與本署委託研究計畫者,不得支領研究經費。

十五、本要點未有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
   施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或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