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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7 04: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訓(三)字第1010116308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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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內容:
1.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116308號函訂定。

一、教育部為從教育、輔導及協助三方面,提供學校就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之處理流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未滿十八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行為者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其認知無法自主者,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秉持尊重及包容之精神,嚴守專業倫理,尊重學生隱私,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以保障其受教權。

四、學校應運用各類教學活動,教導學生合宜之情感表達,並依下列規定,積極營造多元、同理、包容、友善、平等及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一)教師進修、學生學習與親職教育之課程及活動,應審慎規劃,並注意下列規定:

1.     充實學生多元性別平等教育及對於性別交往之認識,包括情感之表達方式、彼此之身體界限。

2.     結合衛生福利及警政資源,定期舉辦研習,提升教師對學生情感交往與發生性行為前之輔導及法律知能;於教學及宣導活動中,並應充分告知學生有關法律所定教育人員之通報責任。

3.     結合衛生福利及警政資源,強化家長法律知能,告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規範及刑事訴追方式,引導其思考法規規範目的,建議以同理、寬容、支持之心態與子女溝通及處理相關事宜,並請家長審慎考量是否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4.     強化親職教育,協助家長以包容及正面之心態看待青少年學生之性別交往,於尊重青少年人格發展與保障其身心健全間,取得平衡,避免過度放任或以強制手段施壓。

(二)與社區建立良好溝通機制,平時即與衛生福利、警政機關及民間社會福利、心理衛生法人、機構、團體等建立網絡關係,相互支援合作。

(三)營造友善及信任之氛圍,幫助學生面對與性有關之徬徨及困惑,建立專業通暢之輔導、諮商機制。

五、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時,除應依性平法相關規定通報及處理外,並依下列規定及程序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通報時得註記「法定代理人尚在斟酌是否提出告訴」、「學生表明其為合意性行為」,或其他學生顧慮之事項。

(二)啟動行政協調機制,收件單位應儘快對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性平法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相關法規及處理流程(提供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範例如附件二)。

(三)收件單位收件後,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八條規定決定是否受理,如對相關法規有疑義,應徵詢法律專業意見。案件經決定受理者,由性平會召開專案會議,請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並提醒法定代理人如提起刑事訴訟,將對學生身心及其學習上發生之影響。

(四)雙方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性平會得以上開會議之紀錄,作為調查報告學校專案會議紀錄參考範例如附件三)

(五)雙方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案件事實有爭議,性平會應依性平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認學生雙方之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屬合意者,性平會應作成相關輔導建議,提醒學校宜以教育輔導措施取代懲處,且提醒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訴訟所可能對學生身心及學習上造成之影響;法定代理人如仍決定告訴,學校仍應協助輔導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減輕訴訟所產生之影響。

(六)雙方法定代理人如提出轉換學習環境之要求,學校應儘量維護學生雙方之受教權益。

(七)事件發生後,學校應視實際需要,結合相關資源,對學生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教育、輔導,包括心理諮商、性別教育、性教育、情感教育及親子溝通技巧。

(八)事件處理過程,學校應注意當事人隱私,遵守保密義務,避免學生雙方受到同儕議論或標籤化。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