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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0: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設置與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二)字第1010236536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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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研修等事宜,特設置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委員由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推薦參考名單報部,由部長聘任之。委員由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主管、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師資培育機構、課程、測驗及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總綱與各領域學者專家、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及社會人士等代表組成。

三、本會任務如下:

()審議及諮詢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相關研究議題。

()審議及諮詢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修與發展。

四、本會置委員三十八人〈含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主任委員由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之。

五、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主管、師資培育大學校長、全國教師會理事長係以職務遴聘之,其聘期至退休、離職、轉任日為止,該委員缺額,由新任職者逕擔任至任期屆滿。原則上委員任期為一年一聘,委員出缺時得簽請部長補聘之。

六、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非本委員會委員之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國民教育司擔任,並由國民教育司長兼任本會執行秘書,統籌本會事務性工作。但本會會議所需相關議事資料整理、決議之執行,由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負責。

九、本會為任務編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本部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不得支領出席費,餘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等。

十、本會委員不得兼任民間申請審定者之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編輯、總訂正、顧問或相關職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