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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H7N9流感疫情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員返國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二)字第1020060675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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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生
  受教之權益,確保教育行政順利推動,並有效防治疫情擴散,特依傳染病
  防治法第六條第四款及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對象:本部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人員。

三、一般配合事項:

 (一)在疫情發生期間,隨時注意最新疫情發展,有關最新疫情及旅遊警示等
   相關資訊,請參閱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
   (http://www.cdc.gov.tw)之「H7N9流感」專區。

 (二)各校應依本部之校園因應H7N9流感疫情通報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個案通報
   及每日通報。

 (三)各校成立防疫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
   工作人員由召集人依任務分工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以處理突發緊急狀況
   。

 (四)各校人員應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注意個人衛生,避免接觸禽鳥類,食用
   雞、鴨、鵝(含蛋類)應完全熟食;發現感冒、發燒等類流感症狀,應
   戴上口罩儘速就醫,並向醫師說明旅遊及接觸史,以利診斷。

 (五)各校人員曾與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應做好適當之自我防護及管理。

四、返國時配合事項:

 (一)各校人員於疫情發生期間返國研習或參加活動七日內,如有發生疑似
   H7N9流感症狀,應即刻就醫;如就醫確診,應立即告知主辦單位及通報
   服務或就讀學校。

 (二)各校學生於防疫期間轉學回國者,就讀學校應填寫「大陸臺商學校學生
   轉回臺灣就學學生資料表」,並通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電話號碼
   :○二-七七三六六三一一,傳真號碼:○二-二三九七六九八一)及
   校安中心(電話號碼:○二-三三四三七八五五,○二-三三四三七八
   五六,傳真號碼:○二-三三四三七八六三,○二-三三四三七九二○
   )。

 (三)在大陸地區已感染H7N9流感之各校人員,欲送回國醫療,應依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接受各校轉學生之國內學校,防疫小組應對境外案例區轉入學生應
  予列管追蹤。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