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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改善校舍耐震能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14932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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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一百零九至一
  百一十一年度)。

二、目的: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結構補強、拆除、重建及急迫
  性設施改善工程,以提升校舍耐震能力及校園安全,確保師生安全。

三、補助項目
 (一)校舍耐震能力評估: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興建
   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確有需要辦理耐震能力評估需求者
   ,得申請評估經費。
 (二)校舍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校舍耐震能力經詳細評估或安全
   鑑定且有安全疑慮者,得申請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經費補助
   或補強設計經費補助。
 (三)校舍拆除、重建工程(包括規劃設計監造)
  1、前期(一百零六至一百零八年度)校舍耐震能力經詳細評估或安
    全鑑定認有安全疑慮並建議拆除,因配合前瞻基礎建設相關計畫
    及其主管地方政府整體都市發展之需要,併同其停管基金開發地
    下停車場者。
  2、原獲本署核定補助補強工程經費之校舍,於施工開挖後發現有無
    地樑及材料劣化嚴重情形,且經補強設計審查委員審查及現場會
    勘後認其應改為拆除重建方式辦理者,於專案報本署同意後得變
    更之;本署僅補助其拆除整地(不包括重建)所需經費,其餘重
    建工程所需經費由其主管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四)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以辦理涉及國中小校舍建築結構不可分離之防
   水隔熱工程、校園排水改善工程、校舍外牆修繕工程、校園消防安
   全改善工程及老舊校舍電力改善工程等涉及安全性之急迫性設施改
   善工程為原則。
 (五)辦理本計畫之專案行政人力。
 (六)其他有助於提升本計畫執行成效之行政措施補助。

四、補助原則
 (一)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
  1、優先性原則:依校舍耐震能力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
    較高者,優先補助。如位於鄰近活動斷層帶兩側二百公尺以內者
    、未具建照或使用執照者或位於土壤液化高潛勢區者等,優先補
    助,另偏遠、特殊或經濟弱勢地區確有必要者,亦優先補助。
  2、經濟性原則:學校需配合少子女化趨勢盤整檢視校舍使用需求,
    進行教室集中配置,將低密度使用之校舍改變其用途,減少須執
    行耐震補強校舍之量體,避免補強後產生校舍閒置情形;並以拆
    多建少或只拆不建之原則辦理整建工作,以提升耐震補強及整建
    之經濟性。
  3、排除性原則:校舍已閒置、或因學生數逐年減少致該校舍有閒置
    之虞,均不得向本署申請補強或重建工程經費補助;無建照或無
    使用執照之校舍,申請本署補助補強工程經費,不得包含補照費
    用。
  4、彈性原則: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
  5、一次核定原則:量體較大之工程,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
    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二)除上開原則外,補強、拆除、重建工程相關補助原則如下
  1、應由地方政府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老舊校舍整建計畫
    項下經費優先辦理,且所列一般性補助款經費,以不得低於近三
    年之提列經費平均值為原則。
  2、提報重建工程經費需求前,應完成土地產權清查,方可提出。
  3、考量現有校舍數量,如拆除老舊耐震能力不足之校舍後,既有建
    物已足供使用,則不需再新建。
 (三)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1、補強(含評估)、拆除重建工程及專案增置人力:最高補助比率
    ,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
    百分之八十、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九、
    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2、涉及建築結構不可分離及校園安全之國中小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
   (1)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等級之級距,採累進方式計算最高補助比
     率。
   (2)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申請金額

(新臺幣)

各財力等級之最高補助比率(%)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一千萬元以下部分

七十

八十

八十五

八十八

九十

超過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部分

三十

四十

五十

五十五

六十

超過三千萬元部分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3)倘為天然災害受損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准者,補助比率得不受
     前開規定所限;惟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其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3、依本要點所獲補助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嚴
    重不佳,本署得適度扣減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最
    低調降至百分之五十)。
  4、依本要點受補助學校相關工程,其所需後續維護管理經費,應由
    各該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其因地方政府未落實後續維護管理
    致校舍閒置或不堪使用,經本署查獲者,本署得適度扣減其下一
    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5、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
    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校向地方政府提報經費需求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據學校現況及
   實際需要辦理初審及排序後,報本署辦理。
 (二)本署依地方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審
   查,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三)單一學校申請補強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拆除重建金
   額達五千萬以上者,得由地方政府視情況派員進行實地訪視。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來源: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不足或急迫程度較高
   者,本署得自本計畫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經費收支
  1、本署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
    理。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
    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之照片)各
    一份向本署辦理核結。
  3、本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支出憑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及涉有未執行項目者,皆應辦理
    餘款繳回。

七、成效管考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與辦理撥
   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設計均需報送本署委託單位審查,另拆除重建
   部分需進行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審查,以確保工程品質。
 (三)計畫執行中,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者,地方
   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調整經費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就其申
   請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或通盤檢討後,收回年度剩餘款
   並改分配予其他學校,俾利經費有效利用。
 (四)本署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進度列管
   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程查核。地方政府應配合並確實督
   促受補助學校依本部核定計畫之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且訂定工程
   執行進度查核點、管考週期等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並於本
   部每月召開執行進度列管會議回報執行進度表以供會中查核研議。
 (五)本署得建置相關網站據以瞭解地方政府所轄學校相關工程辦理進度
   及經費支用情形,地方政府應督導所轄學校每月定期上網至本署指
   定網站,填報工程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
 (六)本計畫年度補助經費,除確有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外,執行率原則
   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當年度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本
   署、地方政府或其所轄學校之業務相關人員應予敘獎;當年度經費
   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者,本署、地方政
   府或其所轄學校之業務相關人員應檢討其責任,情節嚴重者,應予
   議處。
 (七)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
   之九十,或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扣減
   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其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不佳且經
   本署列管及輔導後仍無明顯改善者,本署得於當年度註銷收回部分
   補助款額度,並得要求該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補足之。
 (八)地方政府應落實工程督導列管及實地查訪,對於遭遇困難或執行進
   度落後學校,立即由秘書長層級以上一級主管召集並主持跨局處工
   程進度管控或府內相關單位協調會議,並掌控行政流程時效,以協
   助學校及時解決困難。
 (九)各地方政府及其所轄學校違反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者,本署得
   要求其全數繳回補助經費,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