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推動青年職涯輔導及發展獎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輔字第1122104540A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青年建構職涯藍圖
  ,做好職涯規劃及發展,結合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資源,重視青年職
  涯發展與輔導工作,提升職涯輔導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民間團體。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大專校院。
 (四)個人。

三、獎勵及補助範圍:
 (一)協助職涯輔導相關人員提升知能部分,如職涯輔導技巧、了解產業
   趨勢與就業環境、資源結合運用,及其他有助提升職涯輔導知能之
   相關規劃。
 (二)協助青年職涯發展部分,如自我探索、職場能力及態度的培養、職
   場體驗、求職技巧、開設職涯輔導課程或將職涯輔導融入系所課程
   ,及其他有助職涯發展之相關規劃。

四、獎勵及補助原則:
 (一)獎勵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之專案計畫或活動,由本署依相關規
   定酌予獎勵,且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二)補助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之專案計畫或活動,由本署酌予經費
   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惟涉及創新規劃或其他因素,經本署核
   定後,得全額補助。另直轄市政府參與,補助比率最高不得超過90
   %。
 (三)補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2、加班費。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實支付
    加班費。
  3、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4、行政管理費:包括執行單位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
    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署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自籌款未達規定者,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五)針對弱勢青年(含低、中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
   年(外籍及大陸配偶或其子女)等特定對象,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
   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公告指定之專案計畫或活動內容,於受理申
  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至本署申請。

六、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就申請者所備之資料,依據本署指定之專案
        計畫或活動公告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補助經費以分期撥付為原則,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備
        文掣據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指定單位,請撥第一期款及其
        以後期別款項者,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期限前
        檢附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文件,送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期限前檢附成
        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指定
        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請
        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專冊
        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
        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應將符合本署
        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
        審核,其餘支用單據須自行保存及管理,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五)受補助單位如計畫實際支用經費小於核定計畫金額,應按本署核
        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金額之比率繳回補助剩餘款,並經本署綜
        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
  (六)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
        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署辦理變更。未辦
        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本署將依比例酌減補助
        額度。
  (七)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撥、結報等,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其他審查及補
        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七、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得視需要不定時查核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受補助單位須配合並依限提報相關資料。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取
   消活動等情形,應於事前依各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通知本署,並徵
   得本署同意始得變更,並據以變更及執行。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
   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
   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三)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
   理、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
   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
   請案件。
 (六)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
   案件。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八、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需要,參與成果發表或分享,擴大經驗交
        流。
  (三)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四)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
        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內容或
        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
        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九、附則: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餘部分依本署公告之專案計畫或活動辦理。
 (二)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