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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5269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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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
  規定並為提升書法教育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進書法師資專業知能,強化現場教學師資。
 (二)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營造整體學習情境。
 (三)辦理多元書法學習活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三、實施期程: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

五、補助內容及基準:
 (一)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系統
   性教師書法增能、書法專長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題觀
   摩或參訪等課程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
   險補充保費、課程相關材料費、講師住宿費、膳費及雜支。每場次
   參考總課程研習時數,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為上限。

研習時數

建議該場次補助經費上限建議該場次經費上限

3小時

10,000元

6小時

15,000元

12小時

28,000元

18小時

40,000元

 (二)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寒暑假書法
   學習營隊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
   保費、活動相關材料費、保險費、講師膳宿費、工作人員膳費及雜
   支。每場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三)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教學
   設備、校園整體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費,每校
   以補助十五萬元為上限。
 (四)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員於
   社團活動或彈性學習課程進行教學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大專校院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任。每
   校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五)推動書法教學相關活動: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其他推動書法教
   學之相關活動,每校最高補助一萬元。
  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六;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補助內容項目進行統籌規劃,
    及完成轄內學校(含國立學校)申請計畫之初審作業,配合國教
    署指定期限辦理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含電子檔)之函報
    作業。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應提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報送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彙報本署。但不占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額
    度。

 (二)審查原則:
  1、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永
    續性、成效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等級,核定補助經
    費及補助比率。

  2、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項目,本署得就全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類
    型、學生人數、班級規模及書法教學特色等指標排序,分年分階
    段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補助之。

 (三)審查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送本署後
   ,由本署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署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掣
   據備文請撥。
 (三)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四)各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
   含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送本署辦理核結。

八、成效考核:
 (一)所報計畫有申報不實且經查證屬實者,除追繳款項外,依法予以糾
   正、扣減其後年度之補助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依所獲補助內容督導所屬學
   校依計畫執行,以掌握執行進度,落實績效責任。
 (三)執行本要點各項內容卓有成效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