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我國大學校院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
際研究機構合作推動我國國際人才培育,強化我國高階人才國際移動能力
,並深化博士班課程架構與國際接軌之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 計畫內容:
(一) 本部每年公告審查期程並收件辦理審查;各校應自行整合校內博士班資源
,擬具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並檢附下列表件一式五份,於規定期限內
向本部申請:
1、 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果。
(2) 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於該專業領域學術成就。
(3) 培育人才對我國當前社會及產業發展重要性。
(4) 申請學校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合作項目及模式。
(5) 計畫永續經營模式。
(6) 經費需求(包括配合款)。
2、 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合作意向書(包括中、英文版)。
(二) 前款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應由我國大學校院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
究機構共同合作擬具,計畫項目應以雙方甄選學生、雙方教師共同指導學
生、雙方共同訂定學生畢業條件為核心架構,發展共同人才培育計畫。
四、 審查項目及機制:
(一) 本部依學術領域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 各申請學校所提計畫,應依所屬學術領域分送審查小組審查,並由本部依
當年度預算規模,擇優核定補助;審查項目如下:
1、 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於專業領域之學術成就及聲望。
2、 培育人才對於我國當前社會與產業發展重要性及效益。
3、 申請學校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合作項目與模式及執行力。
4、 學校所提計畫永續經營之可行性。
五、 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 獲核定同意補助學校應提撥配合款,配合款金額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
費之二分之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撤銷原核定補助經費。
(二) 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原則一次核定補助三年,採二階段補助方式辦理撥
款,第一階段為發展共同人才培育架構,第二階段為選送學生赴國際學術
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研修;獲補助學校應自本部核定補助之日起算一年內
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完成第一階段,並於完成時向本部提出計
畫執行報告,經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第二階段及經費請撥。
(三) 補助項目按前款計畫執行階段區分如下:
1、 第一階段:推動雙方課程架構整合之相關費用。
2、 第二階段:學生海外研修費用及行政運作成本,包括下列項目:
(1)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非以僑生、大陸地區學生、港澳生
及外國學生身分之管道入學者),且未兼具其他國籍之學生,於國際學術
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研修期間之學雜費及生活費。
(2)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非以僑生、大陸地區學生、港澳生
及外國學生身分之管道入學者),且未兼具其他國籍之學生,於國際學術
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研修期間,支付其國外指導教授之指導費。
(3) 推動雙方課程架構整合之相關費用。
(四) 前款補助項目之各年度補助基準如下:
1、 推動雙方課程架構整合之相關費用:補助每案每年至多新臺幣八十萬元,
累積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海外研修補助:補助每人每年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累積補助額
度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五) 已獲補助之計畫於本部核定補助之日起算滿一年尚未完成共同人才培育架
構整合者,本部得視計畫實際推動情形暫停補助,並追繳已撥付原補助經
費之二分之一或全部。
(六) 進入第二階段之計畫得於本部核定補助之日起算第三年結束前向本部申請
延長期間,期間內並得依第三款及第四款每年予以補助;其申請延長以一
次至多三年為原則。
六、 績效指標:
(一) 量化指標:
1、 經我國大學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合作培育取得學位之畢業學生
數。
2、 學生畢業後三年內進入國際性職場(國際學術機構、國際研究機構、國際
組織及國際企業)從事與專業相關之就業人數。
3、 其他由學校自行選擇可反映畢業學生於國際性職場就業情況之相關指標。
(二) 質化指標:
1、 學生畢業後三年內於國際性職場就業情形(包括職涯發展、職場影響力等)。
2、 其他由學校自行選擇可反映畢業學生於國際性職場就業情況之相關指標。
七、 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 獲補助計畫編列之各項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及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習)會相
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辦理。
(二) 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為促進國內學科領域間發展之平衡,本計畫對人文社會領域及管理領域之
申請案優先予以補助。
(二) 學校應於申請計畫中明定參與計畫學生因故申請休學暫停接受補助之事由
,及得重啟補助之有效年限。參與計畫學生無法於修業期限內完成博士學
位時,應由學校與參與計畫學生平均分擔返還本部已補助學生海外研修之
補助經費之二分之一;有特殊原因致學生未能完成學位時,得由學校專案
報本部,經審查確有不可歸責於學校或學生之情事時,始可免予返還。
(三) 獲補助學校應與參與計畫學生簽訂書面契約,成立專責單位蒐集學生學習
過程及畢業流向之相關資料,並應無條件授權本部利用,作為本部評估學
校計畫執行成效及整體計畫方案成效之用。
(四) 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交流。
(五) 所提計畫內容已獲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助者,不予補助;有重複獎補
助情形者,本部應追繳其重複部分之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