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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5: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8799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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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增置國民中小學教
  學人力、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兼課鐘點費、導師職務加給
  、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及提高國小教師鐘點費差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學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以下簡稱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大學或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或國小部。

三、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其資格及核定規定如下:
 (一)依本要點聘任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及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充實行政人力之進用,得依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學習領域師資(例如英語、表演藝術等)缺乏者,應採合聘方式
   聘任為原則。
 (三)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點各款聘任之專任教師、代
   理教師、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其核定額度如附表一。
 (四)依本要點規定聘任之代理教師,核定金額均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兼任
   教師、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支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
   費支給基準規定辦理;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其鐘點費支給依
   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辦理。鐘點費之核定,每年以四
   十週為限;另核定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
   應負擔之費用,以鐘點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五)依第六點第三款進用之行政人力,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以下同)五
   十二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
   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提存之公提儲金或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補助經費如有不
   足,由各地方政府自籌。

四、增置編制內教學人力,各款核定規定如下:
 (一)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提升至每班一.六五人,核定
   規定如下:
  1、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每班需達一.
    六五名教師以上。
  2、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留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3、核定人數,以地方政府獲核定當學年度所轄普通班總班級數,乘
    以至少零.零五人;計算後有小數點者,無條件捨去。
  4、核定金額,以核定人數乘以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核實撥付;其中
    核定人數之百分之四得改聘為代理(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
  5、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於一百零二學年
    度已達每班一.六五人者,由本署另案定之。
  6、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未符合每班需
    達一.六五名教師以上之規定,或員額控留比率仍超過百分之八
    之規定者,本署將酌減核定經費及補助比率。
 (二)公立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普通班增置專任教師,以達成合理教師員額
   ,核定規定如下:
  1、增置之教師員額應聘任專任教師:
   (1)增置專任教師:經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核定並
     公告為偏遠地區學校者,依本署每年公告所列普通班合理教師
     員額數,計算各該地方政府應編制之最低教師員額數,扣除該
     學年度國小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總數後,得出該學年度本署
     核定增置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各地方政府應依學校配置需
     求,主動規劃辦理教師合聘作業。
   (2)全校學生一百人以下之公立國民小學,得申請增置專任教師、
     代理教師或改申請增置行政人力。行政人力之相關規定比照第
     六點第三款辦理。
   (3)本署補助各地方政府之行政總減授節數設算,係按本署補助設
     算基準辦理;至於實際行政總減授節數,仍應依各地方政府規
     定辦理。
   (4)各地方政府應按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所需教師員額數,配合修正
     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5)學校獲核定增置之專任教師倘商借至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服務,
     各地方政府應覈實再補助該校一名代理教師。
  2、核定鐘點費:
   (1)全校尚餘需授課節數:經設算補助專任教師人數後,所遺學生
     學習節數未滿二十節者,依其尚餘需授課節數補助鐘點費。
   (2)全校三十七班以上學校,每名教師回兼一節:以當學年度國小
     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數之教師每人回兼一節計算。
  3、地方政府應擬定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規定,並覈實執行
    及檢討成效。
  4、申請本款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五點第二款及第六點第一款經
    費。
 (三)公立國民小學編制內專任、兼任及代課教師提高鐘點費差額,核定
   規定如下:
  1、核定差額每節為六十元。
  2、核定節數包含公立國小編制內專任教師依規定排課後之超時授課
    節數、公立國小編制內專任教師因公差假所遺課務另聘代課教師
    之節數、公立國民小學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二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編制內教師員額控留改聘之「兼任教師」及
    「代課教師」授課節數。
 (四)公立偏遠地區國民中學普通班增置專任教師,以達成合理教師員額
   ,核定規定如下:
  1、經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核定並公告為偏遠地區學
    校者,每校逕予核定增置教師二人;各地方政府不得調減人數或
    改聘為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2、本署補助各地方政府之行政總減授節數設算,係按本署補助設算
    基準辦理;至於實際行政總減授節數,仍應依各地方政府規定辦
    理。
  3、各地方政府應按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所需教師員額數,配合修正偏
    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4、增置教師應優先聘任各學習領域缺乏之專長師資。另配合教學需
    要,應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
  5、學校獲核定增置之專任教師倘商借至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服務,各
    地方政府應覈實再補助該校一名代理教師。

五、增置編制外教學人力,各款核定規定如下:
 (一)公立一般地區國民小學普通班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以達成合理教
   師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增置之教師員額應聘任代理教師:
   (1)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依本署每年公告所列普通班合理教師員
     額數計算各該地方政府之教師數,扣除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編
     制內教師員額總數後,得出該學年度應核定增置之編制外代理
     教師人數。各地方政府應依學校配置需求,主動規劃辦理教師
     合聘作業。
   (2)全校學生一百人以下之公立國民小學,得申請增置教師員額或
     改申請增置行政人力。其相關規定比照第六點第三款辦理。
   (3)經各地方政府公告核定裁併校確認者,得維持現行國小每班一
     .六五人之教師員額編制,不另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
   (4)學校獲核定增置之專任教師倘商借至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服務,
     各地方政府應覈實再補助該校一名代理教師。
  2、核定回兼一節鐘點費:
   (1)核定之回兼總節數以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數之教
     師每人回兼一節計算,並授權由地方政府調整配置各校實際回
     兼節數。
   (2)考量課程延續性,該回兼節數應由專任教師或校內代理教師授
     課。
  3、地方政府應擬定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規定,並覈實執行
    及檢討成效。
  4、申請本款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二款及第六點第一款經費。
 (二)公立一般地區國民中學增置專長教師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學校申請資格:公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全校普
    通班總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者(含分校分班)。
  2、增置教師人數:平均每校以增置一人為限。
  3、核定增置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五十應優先聘任代理
    教師。
  4、增置教師應優先聘任各學習領域缺乏之專長師資。
  5、配合教學需要,應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且不得將核定增置
    編制外教師商借至其他單位服務。

六、課稅配套相關經費,核定規定如下:
 (一)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核定規定如下:
  1、已獲第五點第一款及第四點第二款核定之公立國小普通班,不得
    重複申請本款經費。
  2、教師授課節數,應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之規定
    。
  3、地方政府應依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
  4、地方政府應依下列順序及原則,訂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運用規
    定:
   (1)地方政府應核定各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後,依相關規定聘任專任
     教師。
   (2)由學校內教師兼任,並支領鐘點費。
   (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代理及代課
     教師。
  5、核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之範圍及方式:
   (1)公私立國小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體
     育班、藝術才能班及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分散
     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
     資賦優異班)。
   (2)公私立國小導師每週再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體
     育班、藝術才能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
     優異班導師。
   (3)公私立國中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藝
     術才能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及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
     身心障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
     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
 (二)課稅配套申請導師職務加給之核定,其範圍包含普通班、藝術才能
   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特殊教育班(含分散式資源班、巡
   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之普通班;導師職務加給,每月另核定一千元。另本要點生效前已
   依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定辦理。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
   班第二名導師每月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三千元,由本要點之核定款支
   應。
 (三)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立附設小學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核定規定
   如下:
  1、公私立國民小學全校總班級數七班至二十班者,每校核定配置行
    政人力一人。
  2、第一目總班級數,包括本校、分校、分班之班級數(含集中式身
    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並以該校申請當學
    年度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3、進用行政人力之工作內容,不含授課,應以學校行政事務為原則
    ,並由學校依需求公開甄選之。
  4、學校得依需求,採數校共同進用方式辦理,以其中一校為進用學
    校,並以任務指派方式辦理他校業務。
  5、地方政府應邀集教師代表及學校代表,依學校人力資源統合各項
    條件擬訂進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行政人力之人數、學校進用人
    員之資格、甄選與考核方式及其他地方政府依需求訂定之事項。
 (四)配合本署辦理指定教育相關業務(如偏鄉特色遊學、教學訪問教師
   計畫及教師暨學生系統)等事宜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署得
   視實際需求核定增置行政人力、代理教師或授課鐘點費。

七、本要點核定經費之申請程序、核定期程及分配方式,規定如下:
 (一)為利教育人力之有效運用,本署得依前三年度地方政府經費運用情
   形及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五月預先核定各地方政府本要點經費。
 (二)申請本要點經費者,除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五點第二款外,其餘均由
   地方政府所屬一般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各
   該地方政府提報。經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核定並公
   告為偏遠地區學校者,由各地方政府逕行提報。
 (三)各該地方政府應彙整所轄學校所報資料,並召開初步審查會議,依
   據本署預核經費數額及實際需求,分配各校所需金額後,應按照一
   般地區學校及偏遠地區學校之分類,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具計
   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提出;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向本署
   提出;本署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審查申請計畫及金額後,核定地方
   政府或國立附設中、小學。
 (四)第四點第一款經費,由本署逕予核定各該地方政府。
 (五)第五點第二款經費,由本署於每年三月預核各該地方政府,各該地
   方政府所轄學校應視校內教師專長授課需求函報各該地方政府,並
   經審查竣事後,由各該地方政府統一彙整後函報本署申請擬聘任之
   師資專長及教師數。本署將於每年四月審查各地方政府所報資料竣
   事後,函復各地方政府應按本署所核定之專長教師及員額數辦理教
   師甄試作業,各該地方政府應督導所轄學校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教
   師聘任作業。
 (六)前二款核定事項,學校認有變更必要者,應立即報請各該地方政府
   變更計畫及金額後,報本署重新核定並獲同意後始得支用本署補助
   經費;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報本署重新核定。
 (七)本署於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前款計畫及金
   額。
 (八)地方政府應就本要點各點之核定金額分配及執行情形,加強與學校
   代表、地方政府教師組織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八、本要點核定經費之補助方式、補助比率、撥付期程及核結,規定如下
  :
 (一)本要點之核定經費,除第五點第二款係採代收代付外,其餘應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
 (二)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
   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
   比率以附表二為原則。
 (三)前款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補助之經費,仍依修正施行前之經費補助比
   率規定辦理。
 (四)第五點第一款經費,因整合第六點第一款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調整
   教師授課節數及鐘點節數所需經費,是項經費額度亦全額補助。其
   餘經費,仍依本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所定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經本署核定後,原則得按每年八月
   、十一月及次年三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百分
   之三十至四十,第二期撥付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其餘於第三期款撥
   付。惟實際撥付情形應依該年度預算數額或實際執行需求,調整撥
   付次數及比率。另對國立附設中、小學之補助,得於每年十月底前
   採一次撥付。
 (六)前款第一期撥付之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於每年八月掣據,報本署
   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地方政府按實際
   班級數及經費需求,併經費調整對照表報署辦理經費追加減作業後
   ,於十一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
   之七十以上者,由地方政府按實際經費需求,併經費調整對照表報
   署辦理經費追減作業後,於次年三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三期款。
   各地方政府撥付第三期款予學校後,如有餘款,應即辦理經費追減
   並繳回溢領款項;如因未配合辦理致影響本署年度預算執行者,本
   署得酌降次一年度經費之補助比率。
 (七)地方政府函報本署辦理請款作業時,各期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申請撥付第一期經費時,除已成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者外,應檢
    具納入預算證明,其餘各期除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外,應同時檢
    具經費請撥單。但申請第五點第二款者,免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2、申請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補助者,請撥各期補助款時,應同
    時檢具執行該項經費所聘任之各類教師或行政人力人數之證明文
    件、資料;其證明文件、資料有不齊,或與實際情況嚴重落差者
    ,本署得調整已核定之核定經費。
  3、申請第四點第一款補助者,於請撥第一期補助款時,應同時檢具
    擬定之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員額控留情形;請撥其餘各期核定款
    時,應檢具教師人力運用計畫之執行成果說明。
  4、申請第五點第三款補助者,於請撥第一期補助款時,應同時檢具
    擬定之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員額控留情形;請撥其餘各期核定款
    時,應檢具教師人力運用計畫之執行成果說明。
 (八)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計畫項目經費核定及補助文件、
   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結餘款項,報本署辦
   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核結情形將列入下一學年度核定及補助經
   費之審查參考。其中執行第四點及第五點各款經費者,如其所聘任
   之代理教師係採完整一年期聘任並支給全薪者,其結餘款項得不予
   繳回。另本署得視地方政府核結情形,酌予調整不同財力等級地方
   政府之次年度補助比率,惟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地方政府原應支
   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及分配月份
   執行;未依規定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未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核結
   之地方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本署得酌降次一年度經費之補助
   比率;每逾核結期限十五日,酌降次一年度經費補助比率百分之一
   。
 (十)地方政府得就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且
   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核結之學校及機關人員,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