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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典範教師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二)字第111250050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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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以下簡稱境外臺校)教師之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
、適性輔
  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激勵服務熱忱及增進教學技能
,以提升教師
  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師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服務於境外臺校之現職教師(不包括商、借調之教
  師),不以具有我國國籍者為限。
 
三、境外臺校典範教師獎(以下簡稱本獎)每年辦理一次,給獎名額以七
  名為原則,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推薦基準:
    (一)於境外臺校擔任教職二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
     德優良、服務熱心及教學績優,並具有下列具體成效
之一者,
     得推薦: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
       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
       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
       獻(包括教材、教法、評量、教具與教學媒體之研究
、改
       進或創新及發明,經採行確具成效)。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成績卓著。
     5、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
       。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
       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或校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
       。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三)曾獲本部師鐸獎或三年內曾獲頒本獎者,不得推薦。
 
五、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由各境外臺校自行組成遴選小組辦理初審,以書面審查並
       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經校內進行遴選後,
       填具本部規定之推薦表,在其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
       果,並排定推薦優先順序,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推薦表
       正本函報本部參加決審,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特殊優良事
       蹟證明文件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
     2、各境外臺校辦理初審推薦之教師人數,以推薦一名為限。
     3、遴選小組之組成人數、作業方式及遴選標準,由各境外臺
       校定之。
     4、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
       送件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相關資料之處理方式,由
       各境外臺校定之。
    (二)決審:
     1、本部辦理決審,應組成評選小組,依各境外臺校所報推薦
       人數及書面資料等,進行審查,並評選典範教師;必要時
       ,得請各境外臺校受推薦之人員列席說明。
     2、評選小組之組成人數、作業方式及評選標準,由本部定之
       。
     3、各評選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4、完成推薦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
       推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獲獎,相關資料
       不予退還。

 
六、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
  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育層級及各教學領域之衡平性。
 
七、獎勵及表揚:
    (一)經核定獲頒本獎之教師,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方式給予
     獎勵:
     1、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2、於境外臺校行政主管研習班暨聯合校務座談會、境外臺校
       董事長、校長暨家長會長聯席會議或其他適當公開場合,
       由本部公開頒獎給予表揚,並分享教學成果。
    (二)獲頒本獎之教師,應參與境外臺校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
     承相關活動。
 
八、各境外臺校辦理遴選,得視遴選活動及需求,另定校內遴選及獎勵實
  施計畫。
 
九、其他:
    (一)各境外臺校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者,
     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
    (二)各境外臺校就所遴薦人員於本部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情形,
     隨時函知本部;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部
撤回
     其推薦。
    (三)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疑似請託或關說等情事,境外臺
     應向本部報告,由本部召開會議審查是否取消其入選資格。
    (四)獲獎人員經發現獲獎前有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情形者,
     應撤銷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追繳;其獲獎後有第四
     點第二款規定情形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
     追繳。
    (五)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年度預算支應。
    (六)學校執行本要點之情形,列入下年度軟硬體經費補助之參考依
     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