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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4112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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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 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 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三、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以
    下簡稱本會)。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 學校午餐供應計畫之審議。
  (二) 學校午餐收費之審議。
  (三) 膳食供應品質之管理。
  (四) 膳食供應廠商之評選、採購方式及程序之訂定。
  (五) 膳食採購契約內容之審議。
  (六) 廠商違反採購契約應予處罰之審議。
  (七) 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之建立。
  (八) 其他學校午餐供應之相關事項。
五、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由校長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或校長指定當
    然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校長指定當然委員擔任:
  (一) 當然委員:學務(訓導)主任、總務主任及主(會)計主任。
  (二) 一般委員: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營養師或學校其他
      相關人員。
   前項第二款教師代表,由教師推派;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派;學生
   代表,由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推派。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國立大學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其午餐供應會委員,由附設之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派(聘)兼之。
六、本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午餐承辦單位人員派兼之,
    負責本會會務工作;並得設工作小組,由學校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受
    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學生午餐供應之事務。
七、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八、學校午餐供應廠商之評選,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
    學校午餐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之委員,宜儘量避免與
    前次採購之委員重複。
九、本會辦理學校午餐採購之評選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 評選原則:
       1、應訂定學校午餐廠商評選項目及基準。
       2、不得以「創意回饋」作為評選項目。
       3、宜採多校聯合發包或分區發包之方式。各校實際採購方式(包
           括個別學校招標),應公開透明。
  (二) 迴避原則: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