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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國際評比專案諮詢小組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11800647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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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辦理我國參與各項國際評比
業務,並強化及提升其成效,特成立國際評比專案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國際評比,係指分別由國際教育成就評量學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valuation of Educational Achievement, IEA)
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主導之下列國際大型教育評比調查:
(一)國際數學與科學教育成就趨勢調查(Trends in International Mathematics and Science Study, TIMSS)。
(二)促進國際閱讀素養研究(Progress in International Reading Literacy Study, PIRLS)。
(三)國際公民教育與素養調查研究(International Civic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 Study, ICCS)。
(四)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Programm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 Assessment, PISA)。
(五)教學與學習國際調查(Teaching and Learning International Survey, TALIS)。
(六)國際電腦與資訊素養研究(International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Study, ICILS)。

三、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審查各國際評比之國家調查執行團隊申請計畫書。
(二)    審查各國家調查執行團隊之國家報告。
(三)    綜整國際調查結果,依需要提供政策建議。
(四)    追蹤與國際大型教育評比調查結果相關教育政策之成效。
(五)    其他國際評比調查重要議題之建議。

四、    本小組置諮詢委員七至十九人,除本院院長、教育部代表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院長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五、    遴聘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國際評比調查實務工作經驗者。
(二)    具國內外教育相關大型調查研究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    具國內外學術研究資料庫實務工作經驗者。

六、    本小組召集人由院長擔任,負責主持會議,協調、督導等工作
事項;執行秘書由院長指派專人擔任,協助聯繫並處理本小組事務。惟
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小組委員擔任會議主持人。

七、    本小組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院外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構)
代表列席提供諮詢。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及依前點邀請之院外專家學者得
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