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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重大傷病」之函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040099984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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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重大傷病」,基於發展遲緩兒童應予早期療育需要,且確須長期復健治療及家屬共同參與,為減輕教育人員家庭負擔及整體社會照顧成本,並落實教育人員之照護,爰教育人員之學齡期子女經醫院診斷為「邊緣性發展遲緩」者,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由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酌個案實際情況及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認定得否申請留職停薪。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