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7: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8000947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各教育階段實
    施新住民語文課程、教學支援人員增能及相關工作與活動需要,
    補助直轄市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
    藉以解決地方推動新政策人力短缺問題。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
        至多補助一名。
    (二)本署新住民子女教育資源中心至多補助三名。
三、行政人力任務:
    (一)協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重要政策與其他交辦業務。
    (二)協助辦理轄內新住民子女語文課程及教學支援人員培訓與增
        能相關事項。
    (三)彙整轄內各教育階段新住民子女教育統計相關資料。
四、行政人力進用:
    本署補助之行政人力由各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五、行政人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進用後發生者應予解僱: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學生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六、補助基準:
    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五萬元為原則,(含薪資、全民
    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年終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給與辦法規定提存之公提儲金),由本署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七、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本署以公文通知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應檢具之計畫,由各主管機關依行政人力各項條件
        擬訂;其內容應包括進用人員之資格、甄選與考核方式及其
        他需求訂定之事項。
    (三)應檢具實施計畫書及補助經費概算,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
        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署提出申請。
八、經費核結: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獲補助各主管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辦理
    核結。
九、本署得於補助執行期間,視實際需要了解各主管機機關人力辦理
    業務情形,各主管機機關應配合提供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補助
    成效。
十、本要點自發布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