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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擴建教室提供各類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8745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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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行政院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院臺教字第一○六○一八○九五七號函核定
之「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辦理。
 
二、目的:
為了活化校園空間與擴大社區服務,建構學校為社區共學平台,增加居民
(親子、幼兒、青少年與中高齡者)之互動學習,使學校成為社區民眾生
活的支持據點。
 
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國立大學、高級中等學校附
    設國中部、國小部(以下簡稱國立學校)。
 
四、執行期程:一百零六年九月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補助原則:
 1、以有意願推動校園社區化多元服務且經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
     簡稱本署)核定辦理一百零六至一百零八年執行老舊校舍拆除重建之
     學校為優先。
 2、以規劃校園社區化多元服務空間為主,例如:幼兒園、社區多元學習
     中心、社區資訊站、體育休閒站、學校社區共讀站等。
 3、以補助擴建教室所需工程經費為原則。
(二) 補助基準:
 1、以一間普通教室面積,加計百分之二十公設為補助之單位面積。
 2、每間教室約新臺幣(以下同)四百萬元(一般地區每平方公尺約二萬
     二千元、偏遠地區每平方公尺約二萬四千元計)。
(三) 本署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第一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2、財力第二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3、財力第三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4、財力等級第四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5、財力等級第五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經費來源:由本署年度預算及編列特別預算支應。
(二) 申請方式:先由申請學校進行社區受益情況評估,並依社區基本資料
     、預估使用人數、社區空間需求、管理營運規劃及軟硬體建構等經費
     來源研提計畫,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彙整轄內學校資
     料統一申請,國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 審核方式:
 1、由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國立學校提報計畫及經費需求
     ,委託專案團隊進行審查。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為資本門補助,應專款專用,不得挪向其他用途,亦不得用於
     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款,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
(三)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至遲應於計畫
     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
(四) 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依審議
     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核定受補助學校與地方政府,應配合本署每月進度管考作業。
(二) 為暸解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本署及委辦計畫團隊得進行實地訪
     視,俾發現問題並及時改進;其訪視結果得列入爾後相關補助之依據。
(三) 地方政府應督導所屬學校積極執行本案工程。辦理成效優良之相關人
     員,得予以獎勵;辦理成效不佳者,得酌減其次年度相關補助經費額
     度。
(四) 計畫執行期間,遭遇特殊因素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者,地方政府得
     報本署辦理經費註銷或改分配其他學校,俾利經費有效利用。
(五) 本案未能如期執行完成或申請補助相關內容不實者,得要求其補助款
     全數或部分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其相關補助。情節嚴重者,得追究
     相關人員責任。
 
九、其他:
(一) 應依「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及建築相關法令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積極督導學校加強落實施工安全
     維護措施,以確保師生安全。
(二) 委託設計監造費之支用,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規定辦理;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工程管
     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地方政府及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相關研習
     ,以增進知能。
(四) 執行成效不佳或不依相關法令辦理之地方政府及學校,將影響後續該
     地方政府及學校之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