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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2: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一)字第1060168598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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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政策與策略,
    並與自然科學教育均衡發展,特設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教育諮詢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政策方向及改革之策劃,並提供諮
      詢等事宜。
  (二)提供有關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整體發展之建議及專業諮詢等事宜。
  (三)其他與人文社會科學教育相關諮詢事宜。
三、本會置諮詢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
    長兼任之;副召集人ㄧ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部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召集人依其專長領域,就下列人員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
    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人文社會科學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二)本部無給職顧問。
  (三)相關機關代表。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視任務需要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本會組成之最低人
    數時,應由本部部長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
    止。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六、本會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邀集本會委員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
    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擔任之。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