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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9598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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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教育部主管之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定期對教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並
  導入相關資源及輔導措施,以促進學校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得於受評鑑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補助,每一評鑑週期以補助一
  次為限,其申請經費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三、學校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具申請表件,於本署公告之期限內,向本署
  提出。


四、學校申請本補助者,其經費編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列經費
    ;其經費項目,應符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之規定。

  (二) 前款經費項目,以經常門為限。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其接受核撥之單位為「學校」,並不得轉撥至
    其他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

 

 五、本署受理申請後,依申請表件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
  金額後通知學校。


 六、學校請領補助款,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 依本署核定之補助經費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 執行內容有變更必要者,應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七、學校未能依限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執行率未達成本署所定目標
  (比率)或經費執行有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者,得取消原補助之
  全部或部分經費;已撥款者,應繳回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