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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6: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100164262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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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學位之畢業證書。
二、近五年內從事全職教學或研究工作累計達三年以上,且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
三、曾獲得「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學者。
四、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之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關(構),並提供全職之教學、研究或教育行政服務五年以上且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部  長 潘文忠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