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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6 18: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2497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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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規定,置課程諮詢教師,強化課程輔導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點所稱課程輔導諮詢,指教師參考學校課程計畫、選課輔導手冊、學生性向與興趣測驗、進路發展及其他相關資訊,就學生修習課程提供諮詢意見。

三、學校應置課程諮詢教師,其工作內容規定如下:

(每學期學生選課前,協助學校編輯選課輔導手冊,並向學生、家長及教師說明學校課程計畫之課程及其與學生進路發展之關聯。

(每學期學生選課期間,參考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團體或個別方式提供學生諮詢。

(針對有生涯輔導需求之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或導師依其性向及興趣測驗結果輔導後,提供個別方式之課程諮詢。

(將課程諮詢紀錄登載於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四、學校應遴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包括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參加本部辦理之課程諮詢專業知能研習。

         學校為辦理前項遴選事宜,應組成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其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五、教師完成前點研習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具有擔任課程諮詢教師之資格。

         學校應遴選具前項資格之教師擔任課程諮詢教師;學校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者,應優先遴選具前項資格之各該群科、學程教師。

六、學校應遴選課程諮詢教師一人兼任召集人,統籌規劃及辦理課程諮詢工作;課程諮詢教師僅一人者,為當然召集人。

七、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所定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普通型學校經本部核定設立之科學班班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授如下:

(課程諮詢教師:減授一節至二節。

(召集人:減授二節至四節。

八、前點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減授總節數,以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學生總數計算;其計算基準如下:

(學生總數一百人以下:三節。

(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滿一百人,增一節。

         學校得於前項總節數範圍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