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輔導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依國
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公開選用教科用書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選用教科用書,應以因應學習需要、提升教學效果及達成教學目
標為目的,本於民主參與、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選用規定,經校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地方政府應輔導學校訂定前點選用規定;學校教科用書選用成員應包
括各處、室主任、組長、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任教各該科(領域
)之教師及家長會代表。
擔任教科用書出版公司相關職務、諮詢委員或參與試用之人員,不得
擔任前項選用成員。但國家教育研究院首長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
科用書審定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聘(派)之教科用書審定會委員,
不在此限。
四、地方政府輔導學校選用教科用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用之教科用書(若為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審定之領域),以國
家教育研究院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教科用書
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
(二)明定選用版本順位。
(三)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
習階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考量學生
學習之延續性及銜接必要性。
(四)有特殊需求或依前款規定選用教科用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
並考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
補救措施等,報所屬地方政府備查。
五、地方政府輔導學校選用教科用書之時間及程序如下:
(一)自每年五月一日起,始得開始選用,並至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開始選用日一個月前,應公告選用程序及時間表。
(二)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用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取得教科用書出版公司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
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四)設計教科用書評選表,以利選用成員評選。
(五)選用成員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
,並建檔保存至少二十年。
六、地方政府應輔導學校每學年度召開教科用書選用檢討會議,作為次學
年度選用教科用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