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21800291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查核員工加班費之支給,參
照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員工加班,應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事先指派,且有刷卡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
過八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但有特殊情形得專案簽准。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一個月不超過四十六小時。

三、員工加班,本院得視預算經費情形,經院長核准,發給加班費,其加
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
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
標準加給支給。

四、本院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不另支給加班費。

五、加班費之支給,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