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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0: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展覽徵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海科館教字第1081001909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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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廣海洋教育、提升國人海洋素養並認識海洋多元面向,國立海洋
  科技博物館每年度開放第一特展廳、第二特展廳或其他展示空間徵求
  海洋主題之展覽提案。

二、申請資格:個人、政府機關、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或團體(請註明是
  否為非營利、社福或公益團體)。

三、徵件類型:主題展、藝術創作、文創商品、研究成果、地方文史、教
  育專題、動手做、教案,或其他類型等。

四、申請流程:
 (一)舉辦國內或國際性大型展覽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展覽企劃書(如附
   件一),並正式函文向本館提出申請。但申請人為個人者,僅需填
   寫申請表並檢附展覽企劃書,不需函文。
 (二)展覽企劃書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展示主題與理念、展示大綱、展品
   內容概述、空間規劃、展覽相關活動構想、策展單位實績與執行能
   力、預算規劃及預期效益等說明,格式如附件二。
 (三)本館受理申請後,經初審符合之展覽企劃書,原則於申請後二個月
   內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四)審查方式與基準
  1、本館得邀請申請人出席審查會議並進行簡報。
  2、審查基準
   (1)特展單位之營運能力、實績與信譽。
   (2)特展內涵、展品內容、空間規劃與結構安全。
   (3)特展之行銷策略與預期效益。
 (五)申請期限:每年四月及十月,館方主動邀請者則不在此限。
 (六)結果通知:審議結果將於申請後三個月內公布於本館官網,並以E-
   Mail或電話通知審議結果。

五、本館保留檔期調整之權力,得通知申請者或受邀者調整檔期。

六、每檔展期原則應超過三十天以上,佈展時間原則為三至十四天、卸展
  時間原則為三至七天(以館方協調時間為依據)。

七、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或自行放棄,應於開展日六個月前(含)向
  本館提出申請。若未於期限前向本館提出申請且未能完成相關作業,
  致使展覽無法如期開展者,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參加本館徵選。

八、除本要點規定外,本館與申請人關於當次展覽之相關權利義務另依契
  約約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