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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四)字第1090046427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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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與第五十三條第四項及其施行
  細則第二十七條與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
  附設機構(以下合稱服務機關)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
  案件之審查事項,特組成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十五人為限,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由本
  部部長指派本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部長聘
  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適時召集之;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票籤格式如附件
  一)方式行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會議
  紀錄。
  本小組審查服務機關所報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時,遇有案情
  不符擬報請適用之條款,卻符合其他條款者,得決議逕改依其他條款
  之規定,辦理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
  本小組依前項規定審查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時,如因事證不
  足,得由幕僚單位函請服務機關依本小組之決議,依限補足相關事證
  。
  本小組於審查每一因公傷病或因公死亡個案之相當因果關係,應就各
  相關機關(構)或學校所提事證及本於事實之陳述,詳予審酌並肯認
  之。但服務機關有妄加描述或外加事實以外之情節者,應拒絕肯認之
  。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與審查案件有關機關(構)或學校派員列席。

六、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均提交本小組審查;審查前應由幕
  僚單位就公立學校教職員因公傷病或死亡事實是否符合退撫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所定因公情事、有無因果關係等,詳為審酌;其中可直接研
  判為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者,由幕僚單位自行審定後,以報告案
  方式,提本小組報告。
  幕僚單位對案情複雜且尚有疑慮而無法研判為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
  卹者,應擬具處理意見,並檢同相關證明資料,於簽奉核可後,提交
  本小組審查(提案表格式如附件二)。會議資料原則於會議日五日前
  ,分送出(列)席人員。

七、本小組委員與審查案件當事人或其遺族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情形者,於提案討論時,應自行迴避;其與審查案件當事人之任職機
  關有職務上關係者,可參與案件討論,但不可參與表決。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日期及地點。
 (二)主席姓名。
 (三)出(列)席、請假人員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九、經本小組討論通過之案件,由幕僚單位彙整會議紀錄簽奉召集人核定
  ;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時,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更正之。

十、本小組之幕僚作業,除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案件由本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辦理外,其餘案件由本部辦理。

十一、出(列)席人員對審查過程、內容及結果應避免對外洩露。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