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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遴選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遴選優秀之國中小教師,擔任中央課程與
    教學輔導諮詢教師(以下簡稱輔導諮詢教師),以協助國民教育階段
    課程與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以
    下簡稱縣市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昇國民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輔導諮詢教師之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如下:
(一)工作目標:
      1.協助落實課程及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知能。
      3.精進教師課堂教學,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4.建構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課程發展模式及三級教學輔導體系。
(二)工作項目由本部參酌下列重點定之:
      1.宣導本部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輔導直轄市、縣(市)落實辦理。
      2.協助本部相關組織之運作,作為理論及實務之對話平台。
      3.協助本部推動直轄市、縣(市)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4.結合本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作課程與教學輔導組各
        學習領域輔導群(以下簡稱各學習領域輔導群),強化縣市輔導
        團之運作及輔導策略之提升。
      5.結合或統籌所屬學習領域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
        展之有效系統。
      6.結合本部組織,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
        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
        。


三、輔導諮詢教師之輔導方式:
(一)參加本部每學年開學前召開之期初團務會議,依本部課程及教學政
      策,按學習領域或組別,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依計畫採部分時間方
      式到縣市輔導團服務,每學年應協同各學習領域輔導群到六個至八
      個縣市,傳達課程政策,並適時反映直轄市、縣(市)推行課程政
      策之困難,研提困難解決之策略,協助本部辦理各項課程發展及精
      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二)到團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
      種方式進行,並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增進輔導效
      果,及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革之進行。
(三)於每學年度期中及期末團務會議,按各學習領域組別提出工作成果
      報告(含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語及附錄-紀
      錄表),並報本部備查。


四、輔導諮詢教師之學習領域組別及人數需求如下:
(一)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組:七人。
(二)語文學習領域鄉土語言組:八人。
(三)語文學習領域英語組:七人。
(四)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組:七人。
(五)數學學習領域組:七人。
(六)生活課程組:四人。
(七)社會學習領域組:七人。
(八)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組:七人。
(九)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組:七人。
(十)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組:七人。


五、輔導諮詢教師之基本資格:
(一)應同時兼具下列基本資格:
      1.現職合格教師。
      2.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服務年資。
      3.三年以上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二年以上縣市輔導團專任
        輔導員資歷或一年以上輔導諮詢教師資歷。
(二)具備下列任一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服務年資
      得酌予縮短:
      1.於課程及教學領域有傑出表現,例如獲全國性教學卓越獎、SUP-
        ER  教師獎、POWER 教師獎、GreatTeach  教學創新獎等,經本
        部組成遴選小組認定通過。
      2.基於學習領域之屬性或實際需要,經本部政策性決定。


六、輔導諮詢教師之遴選方式如下:
(一)推薦:
      1.下列單位得向本部推薦符合基本資格之優秀教師: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2)各學習領域輔導群。
     (3)現任輔導諮詢教師。
      2.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除主動推薦符合資格之優秀教
        師外,應公告輔導諮詢教師遴選資訊,受理符合資格之所屬教師
        自薦,並經縣市輔導團審查後決定是否推薦。
(二)遴選:
      1.由本部審查各單位推薦之人員是否符合基本條件。
      2.本部得依政策推動需要,就現任輔導諮詢教師優先留任續聘,並
        指定各學習領域組長人選。
      3.召開遴選小組會議,依各學習領域組別之輔導諮詢教師需補足之
        人數,參酌下列條件擇優提報二倍備選名單,現任縣市輔導團輔
        導員表現優秀者,得優先納入:
     (1)具擔任輔導諮詢教師之專業素養(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
          、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
          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2)專門學科領域素養(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及教材之熟悉、教學
          方法等)。
     (3)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具反思、
          理性思維等)。
(三)圈選核定:由本部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參與情形,及各學習領
      域組別之實際需求,圈選核定後公布。


七、遴選期程:
(一)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現任輔導諮詢教師留任意願調查。
(二)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受理各單位推薦。
(三)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遴選作業、公告錄取名單。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由本部依遴選結果聘任輔導諮詢教師,並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
      學年為原則,本部得視各輔導諮詢教師之表現情形予以續聘,每次
      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二)輔導諮詢教師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務,並給
      予公假。輔導諮詢教師之培訓課程,由本部會同國立教育研究院籌
      備處規劃,並由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負責辦理。每學年培訓以二
      週為原則,辦理時間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
      或舉辦研習會。
(三)擔任輔導諮詢教師期間,每週減授課十節;兼任組長者,每週減授
      課十八節,減授課務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部專款補助。輔導諮詢
      教師應維持每週在校授課二節至四節,所屬學校得彈性運用其所餘
      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
(四)輔導諮詢教師星期五公假不排課;其兼任組長者,星期四、星期五
      均予公假不排課,俾利其至直轄市、縣(市)交流服務、參與本部
      相關會議及團務工作。
(五)本部補助輔導諮詢教師之所屬學校,按輔導諮詢教師人數計算,每
      人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實該校該學習領域之圖書、教學、資訊設
      備。
(六)輔導諮詢教師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部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直
      轄市、縣(市)從優給予獎勵;其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
      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