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先導性、
實驗性、創新性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共創政府科技發展願景及
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範圍:
本要點所稱之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係指編列在本部科技
教育預算項下,包含基礎科學教育、應用科技教育、人文及社會
科學教育等領域,並依據本部各項科技中程個案計畫或年度綱要
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辦理之計畫。
三、補助對象:
(一) 補助對象分為下列四類:
1、第一類:公私立大學校院。
2、第二類: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
3、第三類: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
4、第四類:公立社教館所。
5、第五類: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其委託依法
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或大專校院辦
理之社區大學。
(二) 補助對象依下列科技計畫規定補助類別申請補助:
1、科技教育業務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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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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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洋教育先導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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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第三類、
第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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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學跨學門科學人才培育銜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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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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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轉譯醫學及農學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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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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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源國家型科技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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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第二類、
第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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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網路通訊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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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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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智慧電子整合性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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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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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資訊軟體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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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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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產業先進設備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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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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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智慧生活整合性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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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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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來想像與創意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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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第二類、
第四類、
第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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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現代公民核心能力養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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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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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強化臺灣特色之人文藝術及社會科學基礎應用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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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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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學人文跨科際人才培育-大學跨領域溝通能力養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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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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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興科技計畫補助對象,於計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四、補助重點及範圍:
本計畫以補助研究、規劃、實驗或推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人
才類型、能力指標、先導課程、先導教材、前瞻教學設備及相關
配套措施為重點,其範圍依各科技計畫選擇下列工作項目或策略
其一或部分實施:
工作項目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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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或策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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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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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計畫推動辦公室、資源中心或跨校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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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計畫推動運作、支援、輔導諮詢及評估機制。
2、 整合及開發國內大專校院教學研究資源,提供共享之平臺或環境、進行跨校或產學交流、合作及服務。
3、 協助教學研究資源累積與擴散,成果推廣與評估以及達成該領域人才培育目標有效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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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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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類型、能力指標及人文及科技教育相關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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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才類型、能力指標之規劃研究。
2、 有助於人文及科技教育政策前瞻發展、新興議題研究、績效評估等之單一或整合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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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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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導性課(學)程規劃改革及發展,教材、教法研究發展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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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劃重點領域或跨領域課(學)程。
2、 編撰發展課程教材、教學個案、手冊、專書、教材教法研究改進、成果推廣及輔導。
3、 重要經典、論文中外譯注及出版。
4、 建立並維護數位化資訊交流平臺、課程教學網頁或網路教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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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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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及人力資源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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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種子教師培訓及研習。
2、辦理教師研討、改進教學工作坊。
3、其他有助於教師相關創新或專業知能之提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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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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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專案教學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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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配合推動計畫所需之專案教學人員及教學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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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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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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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或學生赴國外參加重要會議、專題研究、研修、實習及競賽。
2、 國外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會、研習營、學生研討會;邀請國外優秀學者專家來臺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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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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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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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國內或國際性競賽。
2、 配合計畫推動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成果發表會、工作坊、研習(討)營(會)、經典研讀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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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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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教學圖書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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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充實國內外重要經典與研究工具圖書資料(包括專書、文獻、期刊、檔案、參考工具書、微縮、視聽及數位化電子資料等)之建置,並協助該主題之教學研究發展及提升為目的。
2、 充實配合課(學)程、實驗或實作課程以及特色教學實驗室所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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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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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創新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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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實驗制度或典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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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補助期程:
(一) 配合相關科技計畫之規劃,補助期程如下:
1、多年期計畫:全程逾一年且五年以下。除全程計畫外,
應另提出年度細部執行計畫或期中執行成
果報告,由本部逐年審核通過,始繼續補
助下一年度辦理經費。
2、年度型計畫:配合年度或學年度辦理,以十二個月為原
則。
3、短期計畫:未達一年。
(二) 各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由本部於徵件計畫之同時公告之。
六、補助原則:
(一) 合於本要點計畫範圍及下列原則之一者,經審查通過後得予
補助:
1、符合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事宜內容重點、推動目標、補
助項目及策略者。
2、具有先導性、實驗性或創新性,對人文及科技人才培育
及前瞻發展具正面積極影響,或建立典範模式,或引導
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推廣改良者。
3、有助於該領域教育國際接軌、提升我國國際學術聲望,
或整合校內外教學研究資源提供共享平臺,或增進產學
合作成效者。
4、執行本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成效良好者。
5、其他依據計畫要求之任務、推動原則或類型,符合所訂
條件且計畫品質良好者。
(二) 下列情形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
2、過去執行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績效不彰者。
3、因增購或改良圖書設備所需之空間或設施。
4、其他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三) 同一事由或活動不得向本部重複申請,如有重複申請並獲補
助之情事,本部得追回補助款項。
(四) 本計畫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涉及跨校整合或支援服務、人
文及科技教育先導規劃或新興議題研究及本部主動規劃具目
標導向性質之補助計畫,得以全額補助為之。
(五) 每案最高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受補助單位自籌比例,由本
部於計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六) 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者,應依
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部分經費並督導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依本部配合科技計畫所公告之計畫徵件事宜內容、作業程
序及申請文件辦理,並於計畫徵件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
計畫申請書至指定地點;以郵寄方式為之者,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計畫申請書所需份數於計畫徵件時一併函
知。
2、因計畫性質所涉範圍較廣或較為複雜,或需要較長作業期
程者,本部得延長申請期限。
3、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
畫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
4、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二) 審查作業:
1、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
議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簡報。
2、審查原則:
(1) 計畫整體規劃內容是否符合本部先導型計畫之目標及
精神。
(2) 計畫主題與內容之妥適性、方法與策略可行性及預期
成效。
(3) 計畫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4) 計畫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5) 其他依補助工作項目或策略所公告之審查指標。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獲補助之單位應於本部核定通知請款時限,依規定檢據憑撥,
並於事畢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及收支明細表報送本部或報送
本部指定之單位彙整查核後送本部;繳交期限如有變動,應依
本部通知辦理。
(二) 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及補助經費編列基準可自本部會計處網站
之行政規則區下載。
九、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督導及管考,並得視
計畫性質辦理期中、期末報告、訪視及成果發表會,各受補助
單位應配合辦理。
(二) 計畫成果考核結果列為未來是否補助或補助增減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
,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但受補助單位對於研發成果及其智慧
財產權,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為不限時間、
地域或內容之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
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其他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
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
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
涉及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時,悉由受補助
單位及執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
(三) 本要點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查外
,本部得視計畫性質、申請及審查結果,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
提送計畫書由本部審查後核定補助之。
(四) 專科學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但其申請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
畫徵件事宜辦理。
(五)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之本部人文及科技教育計
畫,其執行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並依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事宜
辦理。
(六) 其他未盡事宜及涉及各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細部事項,
依本部相關函文、計畫徵件事宜或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