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本部為維護各級學校學生校外生活安全,促進身心健全發展,特訂頒
本要點。
二 有關學生校外生活之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 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組織區分
(一) 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部校外會) 。
(二) 直轄市及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縣市校外會) 。
(三) 各校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校校外會) 。
四 各級校外會編組
(一) 本部校外會:
1 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
2 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兼任。
3 委員若干人:聘請相關部會代表、本部業管司、處、會、室主管
及學者專家兼任。
4 執行秘書:由軍訓處處長兼任。
(二) 縣市校外會:
1 主任委員一人:敦請各縣市首長兼任;直轄市敦請教育局局長兼
任。
2 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請各縣市副首長兼任;直轄市請教育局副
局長兼任。
3 委員若干人:請教育局局長、警察局局長、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含補校) 校長及國民小學校長代表 (每十所國小遴選一位,不
足十所以一位計) 與其他相關人員擔任委員。
4 指導顧問:視需要聘請地方人士擔任。
5 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直轄市由教育局軍訓室主任兼任;各縣市
由本部聯絡處軍訓督導兼任。
6 助理執行秘書二至三人:由教育局局長、警察局局長各指定一員
及各縣市聯絡處承辦校外會業務之助理督導擔任。
(三) 各校校外會:
1 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
2 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副校長或學生事務長、訓導主任兼任。
3 委員若干人:由學校各相關業務主管、家長會長、教師及軍訓人
員代表等共同組成之。
4 執行秘書一人: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或生活輔導組長及
國中、小生活教育組長兼任。
五 各級校外會成員均屬榮譽無給職。
六 各級校外會任務
(一) 本部校外會
1 策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重點及方針。
2 協助各級推展校外會工作及督導執行情形。
3 辦理工作補助經費之編列與核撥。
(二) 縣市校外會
1 策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計畫。
2 視轄區幅員及任務需要,得設立若干分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
會,規劃或交付相關工作。
3 協調轄區內各級學校及各治安、交通、社教機關與公益團體等,
推動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
4 每學年召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議。
5 編列相關作業經費。
6 工作範圍:
(1) 聯合巡查。
(2) 隨車監護。
(3) 駐站輔導。
(4) 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5) 推動「春暉專案」。
(6) 配合警方執行「春風專案」。
(7) 辦理正當休閒活動並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社會義工服務。
(8) 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宣導,並指導各校於寒暑假前落實「防制學
生意外事件宣導月 (週) 」,以降低學生意外事件。
(9) 結合「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服務網,提供學生必要之協助
。
(10) 協助學校處理學生特殊事件,並依「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系統
,掌握時效,逐級反映。
(11) 辦理各項學生幹部研習活動。
(12) 其他學生校外生活相關事項。
(三) 各校校外會:
1 落實學生安全教育宣導。
2 規劃及輔導交通安全相關事宜。
3 賃居、寄宿、工讀學生輔導。
4 「春暉專案」工作執行。
5 宣導並運用「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服務網,提供學生必要之
協助。
6 對學生特殊重大或意外傷亡事件應妥慎處理,並循「校園事件即
時通報」系統,掌握時效,逐級反映。
7 配合縣市及分區校外會工作推展。
8 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相關事項。
七 縣市校外會及各校校外會,得依單位特性及功能,訂定工作要領,並
逐級核備。
八 本部每學年對縣市校外會工作考評乙次,併軍訓工作年終督考實施績
效評定;縣市校外會對轄區各校校外會,每學期視導乙次。
九 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所需經費,直轄市由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執行;
各縣市由本部編列預算補助,由校外會會址所在地之經指定國立高中
職校負責代管經費,並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配合編列相關工作費,依
規定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