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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身心障礙學生轉學審查原則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照護弱勢族群,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
    利就學,提供輔導轉學機會,以保障其適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特訂
    定本原則。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轉學,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規定
    辦理,特殊個案未能依規定轉學者,需備齊申請表列必要資料,始予
    受理。


三、申請校內轉科得依學生及家長意願,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
    通過,並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
    辦法第八條規定,授權各校自訂規定處理。


四、申請轉學學生應屬個別能力或障礙別性質不適合就讀現有科別,且該
    校無更適合科別者,始得申請轉安置他校就讀。


五、身心障礙學生之轉學,除參酌學生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學習能力
    、住家距離、交通問題等相關資料外,應經臺灣省及金馬地區高級中
    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審核通過,通知轉出、轉入學校
    依規定辦理相關轉學手續。


六、申請轉學事宜由轉入、轉出學校協議同意後辦理之,有特殊困難者,
    由臺灣省及金馬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專案
    審議。


七、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校間轉學事宜,由本部中部辦公室專案
    協調該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