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
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項類別規定如下: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
教學、活動競賽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課程與教學、活
動與選、訓、賽、輔,及行政與服務、運動志工服務
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3、績優團體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之社
會團體。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
、教學績效、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
者。
2、活動奉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
運動志工及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
獻者。
4、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學校體育之推展,有卓越貢
獻者。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規定如下: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至多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至多二十三所。
(1)
大專組:至多二所。
(2)
高中組:至多五所。
(3)
國中組:至多六所。
(4)
國小組:至多十所。
3、績優團體獎:至多三個。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至多五名。
2、活動奉獻獎:至多五名。
3、運動教練獎:至多七名。
4、終身成就獎:至多二名。
四、前點獎勵,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
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績優機關獎: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向本部申請,由本部逕行辦理決選。
(二)
績優學校獎:
1、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部申請,由本部各主管
單位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非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
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
績優團體獎:
1、直轄市、縣(市)立案許可設立之團體,由團體本身
、學校或機關向該團體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
選後推薦之。
2、前目以外之全國性之團體,由團體本身、學校或機關
向本部申請,由本部體育司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四)
個人獎項:由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前項第四款個人獎項之終身成就獎,得經本部依第六點第二款
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
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前項規定之
限制。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由本部公告之。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
初選:
1、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初選之單位或機關(以
下簡稱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
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各獎項及其組別以推薦一團體或個人為限
。但由本部各主管單位辦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
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
關資料報本部進行決選。
(二)
決選:
1、決選由本部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
成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
組成,置召集人一人。
2、本部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
小組,辦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
作業,並將初審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
;其初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指標由本
部公告之。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
理。
七、得獎團體及個人,由本部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
並依下列規定頒發獎座及獎狀: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績優團體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4、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或於三年內經判刑確定,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
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敘獎。
十、附則:
(一)
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
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
。
(三)
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
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