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
學校輔導特殊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並促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之適應。
(二)提供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三、輔導對象:就讀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並符合以下條件之
一者:
(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輔導組織:
(一)各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單
位主管、普通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
表共同組成之。
(二)各校應視實際需要,由校長召集各有關處、室、科、組之有關行政
人員、任課教師、導師與輔導教師等組成輔導小組,並指定專人負
責聯繫、協調及規劃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小組應每學期召開會議,研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事宜。
(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簡稱國立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設立資源教室或
資源班:
1.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人以下者,應設立資源教室,遴聘具特
殊教育專業知能之教師辦理資源教室業務,並得減授其每週基本
授課時數六節。
2.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應申請設立資源班,置專
任教師一人至三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一人擔
任導師,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時數四節。本部分三年補助開班費
資本門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第一年核撥二十五萬元,第
二年核撥十五萬元,第三年核撥十萬元。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於普通班招收身心障礙學
生者,應成立資源教室,本權責視實際需要對兼辦資源教室方案業
務教師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最高以六節為限,增加之兼代課
鐘點費,由本部補助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經費項下支應。
(五)各校符合前二款規定者,得逕設資源教室,免送本部核定,並不列
入各校核定之班級數計算;資源班之設立,各校應提出計畫(格式
如附件一),報本部核定實施,其班級數列入各校核定之班級數計
算。但不作為增加行政組織及教師兼任行政主管減授鐘點之依據。
(六)兼辦資源教室教師之任務職掌,應包括擬具特殊教育方案、資源教
室工作計畫與行事曆、協調聯繫各處室與任課教師之行政與教學工
作、選編教材教具與教學資源、建立資源教室學生資料、擬定身心
障礙學生 IEP 與各項輔導工作及個案會議、親師聯繫、轉銜服務
、對外接洽資源服務及其他有關資源教室教育事宜。
五、輔導原則:
(一)各校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改善各項硬體設施,提供最少限制之
學習環境,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及身心健全發展。
(二)各校資源班(教室)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密切配合,發揮整體輔導與
相互支援功能,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成立志工制度,以協助身心障
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並應優先遴聘熱心且對特殊教育
工作意願高,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之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合格教師:
1.具有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2.曾修畢特殊教育課程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
(三)各校資源班,應置導師一人,並依規定支領導師費。
(四)各校應主動聯繫師範校院特教系、特教中心、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
相關醫療機構等單位尋求協助,以規劃特殊課程,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適當之教育活動。
(五)各校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應重視個別化輔導,加強具體經驗之獲
得、提供完整生活經驗,增廣學習機會並鼓勵參與自我成長活動。
(六)各校應安排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進行各項交流互動之活動。
六、輔導方式:
(一)始業輔導:學校對於新生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於開學二週內安
排專業教師、輔導老師、志工或工讀同學,並舉行座談實施生活輔
導及學業輔導。
(二)個別及團體輔導:各校應聘請輔導、心理諮商人員或任課教師,依
學生個別差異、事實需要,以及問題類別採定時或不定時之個別或
團體輔導方式,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社團及志工制度:各校得運用啟明、啟聰、民間團體等特殊教育性
質之社團或由具有服務熱忱之同學中,選派專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學習(例如手語、翻譯、點字、報讀及錄音等工作)或成立志工制
度,遴選優秀志工協助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
(四)研習營及自強活動:各校除得利用假期舉辦自強活動或夏(冬)令
營,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外,並得安排身心障礙學
生參加各類成長營與研習活動,擴展人際關係,學得一技之長。
(五)親師座談及專題研討:各校得定期規劃辦理親師座談會,並邀請特
殊教育與輔導方面之相關學者及專家辦理專題研討,藉以溝通觀念
,瞭解問題,以達解決困難之目的。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各校除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基本資料
外,應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給予個別或混合之學業輔導、生活輔
導、職業輔導、心理輔導、體能訓練等,並應於每次輔導過後,詳
載個案或輔導紀錄,以提供進一步協助及適切輔導之依據。
(七)課程發展:以生活適應、技能學習及生存發展為基礎訂定適性課程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八)個別化轉銜輔導(ITP) :各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時結合個別
化教育計畫,規劃提供轉銜服務,結合教務處、學務處、實習輔導
處與輔導室相關人員,規劃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及輔導。
(九)生涯輔導:各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或職業輔導相關訊息,並
培養適應未來生活知能,促進身心障礙學生生涯發展能力。
七、成績考查: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評量,應以個別化、多元化為原則,規劃適
性課程,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而實施,並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
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二)各校得另定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說明,並經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部行政支援措施
(一)輔導經費及補助基準規定如下:
1.各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工讀生服務費、輔導
人員輔導鐘點費、教具教材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
費,國立學校由各校編列預算,本部酌予補助;私立學校依補助
基準擬具輔導實施計畫向本部申請補助。
2.補助基準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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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補 助 基 準│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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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導│一、安置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學生以領有身│
│ 行政│ 者,每校每年基本│心障礙手冊或經直轄市│
│ 業務│ 行政費五千元。 │、縣市政府鑑定輔導委│
│ 費 │二、另依身心障礙學生│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 │ 人數,每年每人補│為主要補助對象。 │
│ │ 助三千元。 │ │
│ │三、本項最高補助以二│ │
│ │ 萬元為限。 │ │
├────┼──────────┼──────────┤
│二、工讀│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一、本項經費用於工讀│
│ 生服│學生每年每人五千元。│ 生協助視聽障、腦│
│ 務費│ │ 痲或肌肉萎縮症等│
│ │ │ 學生生活及課業(│
│ │ │ 報讀、點字、錄音│
│ │ │ 、翻譯等)之輔導│
│ │ │ 及外聘手語人員協│
│ │ │ 助上課翻譯工作。│
│ │ │二、依學生人數列計,│
│ │ │ 由學校輔導小組統│
│ │ │ 籌專款專用。 │
├────┼──────────┼──────────┤
│三、輔導│一、重度視障(使用點│一、本項經費補助實際│
│ 人員│ 字)、重度聽障學│ 施予輔導身心障礙│
│ 輔導│ 生及重度腦痲、重│ 學生之導師、輔導│
│ 鐘點│ 度肌肉萎縮學生每│ 教師或任課教師每│
│ 費 │ 年每人二萬四千元│ 月特教輔導鐘點費│
│ │ 。 │ 。 │
│ │二、輔導中、重度身心│二、經費由學校統籌分│
│ │ 障礙學生每年每人│ 配運用。 │
│ │ 七千二百。 │三、經費補助視本室年│
│ │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度預算額度調整之│
│ │ 人數(不含中、重│ 。 │
│ │ 度)合計七十五人│四、學障學生補助需持│
│ │ 以上,每年每校補│ 有直轄市縣(市)│
│ │ 助十五萬元;五十│ 政府鑑定輔導委員│
│ │ 人以上,每年每校│ 會證明。 │
│ │ 補助十萬元;二十│ │
│ │ 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
│ │ ,每年每校補助六│ │
│ │ 萬元;十人以上未│ │
│ │ 滿二十人,每年每│ │
│ │ 校補助三萬元;九│ │
│ │ 人以下,每年每校│ │
│ │ 補助一萬五千元。│ │
│ │四、核定設置資源班之│ │
│ │ 學校,每年另補助│ │
│ │ 資源班鐘點費十萬│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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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具│核實編列(最高補助四│ │
│ 教材│萬五千元)。 │ │
│ 及相│ │ │
│ 關教│ │ │
│ 學輔│ │ │
│ 助費│ │ │
├────┼──────────┼──────────┤
└────┴──────────┴──────────┘
(二)整合各特教學校專業團隊力量,規劃成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
生輔導團,結合視聽障巡迴輔導班,定期巡迴各校輔導,並規劃辦
理各項進修研習活動,以增進教師特教知能。
(三)協調淡江大學盲生資源中心,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建醫院輔具中心
,高雄師範大學聽語障學生學習輔具中心,評估並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所需輔具。
(四)強化輔導與轉銜,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規定,處
理安置後適應困難之身心障礙學生轉學輔導事宜,並辦理相關研習
,落實轉銜通報及轉銜輔導機制。
(五)提高師資素質,鼓勵高中職教師就近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師範院校或特殊教育學校所舉辦之相關特教課程與教學、就業轉
銜、職務再設計等知能之觀摩研習活動。
(六)落實課程與教學,分區辦理 IEP 研習會,充實台灣省網路 IEP
系統及資料庫內容,鼓勵公私立高中職將已研發之優良教材上網,
拓展經驗之交流分享。
九、評鑑及獎勵:
核定設立資源班之學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會議,研訂預期成果,並於第二學期結束後(每年七月十
五日前)填妥評核表(如附件二)送本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備查,作
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十、本部得視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審核小組,依各校辦理身
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成果審查,並分區召開輔導工作會報,以檢
討工作成效,交換心得與經驗;各校輔導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
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