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
專業輔導人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目的:
(一)充實專任專業輔導人力,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二)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提昇學校對偏差
行為學生之危機處理。
(三)輔導嚴重心理與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學生,提供學校教師及學生
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四)促進學生心理健康,預防學生認知、情緒與行為問題及適應困難
之產生。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補助原則:
(一)員額編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
民中小學)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及本辦法之規定,置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並得依規定置督導人員。
(二)補助基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下列基準直接補助地方政
府,地方政府再行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國民中小學。
1、補助經費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離
職儲金、年終獎金、加班費;薪資基準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辦理。
2、每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最高補助金額:
(1)擔任督導人員者,每月以新臺幣五萬三千元計,每年以
新臺幣六十九萬元計。
(2)具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五萬元計,每年以新
臺幣六十六萬元計。
(3)具學士學位者,每月以新臺幣四萬八千元計,每年以新
臺幣六十三萬元計。
(4)未具相關專業資格者,每月以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計,每
年以新臺幣六十萬元計。
(5)所聘人員有年資併計或薪點晉級情事者,本部得衡酌其
工作年資及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增加補助所需經費,每
月以新臺幣一萬九千元計,每年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計
。
(三)地方政府配合事項:
1、依學生需求及地方教育特色,配置規劃駐區人力,並依其專
業統籌調派為原則,規劃符合整體需求之模式辦理。
2、地方政府應自籌經費支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運作所需經費,
如差旅費、加班費、離島及偏遠加給、薪點晉級需增列之薪
資等。
3、地方政府辦理公開甄選時,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及本
部學生輔導資訊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報紙)。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將次年度實施計畫
報本部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二)地方政府應本權責分析國民中小學教育及輔導問題,瞭解教師、
學生、家長及社區需求,據以提出具體措施。
(三)年度實施計畫應依序包括下列項目:
1、實施目的。
2、聘用人員名冊:包括國民中小學聘用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
一、二。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名冊應同步登錄於本部學生輔導
資訊網,人員流動時應於該網站同步修正。
3、甄選及聘用計畫:包括訂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工作守則或規
範。
4、運作模式:包括專責單位運作模式、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
模式(如駐區、駐校或巡迴)、偏遠地區學校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調配模式、與學校輔導室之分工合作機制、本計畫專任
專業輔導人員間之橫向分工及整合之組織運作規劃。
5、培訓課程規劃與督導機制: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教育與輔導
專業知能培訓及督導機制。
6、服務地點、服務範圍、工作職掌及時間。
7、績效考核方式。
8、預期效益。
(四)地方政府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查,就計畫內容
、聘用人員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核。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
理墊付。
(二)經費撥付原則:
1、由本部依各地方政府應置人員數乘以百分之六十設算具碩士
學位以上人數、百分之四十設算具學士學位人數,依全年最
高補助金額及分期撥付比例,撥付各地方政府第一期經費。
2、各地方政府於辦理第二期請款作業時,應併同函報該年度聘
用人員名冊;本部依實際聘用人數及資格,核定該年度補助
經費。
3、未辦理第二期請款作業之地方政府,應於該年度九月三十日
前,函報實際聘用人員名冊;本部得依實際聘用人數及資格
,併予追繳或增列該年度補助經費。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
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地方政府應依計畫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
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本要點
規定執行之地方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地方政府
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地方政府及國民中小學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績效評核。
評核內容及方式除本辦法規定者外,由地方政府定之。
(四)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
貢獻者,得推薦為本部友善校園獎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五)本部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及國民中小學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依
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六)本要點之工作辦理情形列入本部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及
統合視導事項辦理。地方政府於本部進行考核與視導時,應備齊
、彙整及分析辦理工作之量化及質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