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檢送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第9點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撙節支出與儘量利用本部所屬機關學
校現有相關設施之原則,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規劃辦理各類會
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時,應依本方案辦理。
三、本部各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本
部各單位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四、本部各單位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
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二)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例如國家文
官培訓所、人事行政局所屬訓練機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三)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台北教師會館或日月潭教師會
館等。
(四)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敘明確
實無法覓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五、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經費編列規定如下:
(一)使用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場地者,於其所定一般收費標準範
圍內編列。
(二)使用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場地者,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1.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
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元,簡任級人員二百七十五元;每日
住宿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一千四百元,簡任級人員一千六百元。
2.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
每人每日膳費為五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一千四百元。
3.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每人每
日膳費為一千一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二千元。但外賓每日住宿費
為四千元。本部各單位如於膳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
,其支付費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
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
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六、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規劃及安排
,應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力求嚴謹及核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主
題無直接關聯之項目,得於一日或二日內完成者,除特殊情形外,不
得規劃為二日或三日。
七、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
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八、參加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人員,不得攜眷參加。
九、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專校院,以五項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
辦法規定,於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中明定支給基準後實施。
十、本部各單位向本部以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各類會議、講習
、訓練及研討(習)會者,其經費之編列與執行,應比照本方案規定
審核及辦理。但補助機關(構)對補助內容規定更嚴格者,依其規定
。
十一、接受本部各單位委辦或補助之機關、學校及民間機構等,於本部各
單位所撥給相關費用之編列與執行,應比照本方案規定審核及辦理
。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九點及第十點所稱機關
(構),依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九五
000五五九九號函規定,指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
、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及政府捐助基金達二分
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例如工業技術研究院)。
(二)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指依各執
行計畫之定義或申請條件規定;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第二點列舉之下列三
類之規定。但不包括僅邀請國外人士來我國演講及授課者:
1.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
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2.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
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3.第三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