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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說  明:
本部現行政風督導小組亦屬推動廉政業務機制,為避免衍生功能重疊性,自旨揭會報設置完成時起暫停運作,另「教育部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因涉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之修法作業,暫予保留。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教育部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部廉政計畫之規劃。
(二)本部廉政工作之諮詢。
(三)本部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
(四)有關端正本部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
(五)其他與本部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本部業務主管次長、主任秘書、各司、處及中部辦公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其他單位主管、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