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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各級學校落實聘任優秀專任
    運動教練,提升各級學校運動競技水準,增進運動競技實力,儲備
    我國優秀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聘任
    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之學校為限。
    前項教練之聘任,以發展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正式比賽運
    動種類為原則。
四、本要點之補助,由本署按聘任教練等級,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職務等級表規定起敘之最低薪級計算年薪之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
    八十(以下簡稱最高額補助),並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十日修正生效之日起,最多補助四年;其每學校每年度補助金額
    如下:
    (一)學校未曾接受本要點之補助者:最高額補助。
    (二)學校曾接受本要點之補助者:自最高額補助金額,扣除本要點
        所有年度補助總額之年平均金額後之餘款。
五、本要點之補助,其得使用之項目,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參賽旅運費。
    (二)移地訓練費。
    (三)訓練營養補助費。
    (四)課後輔導費。
    (五)競賽裝備費。
    (六)訓練器材費,包括運動傷害防護用品費。
    前項使用項目,應以學校所聘任該教練專長之運動種類所必要者為
    限。
六、本署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前二點經費補助金額及項目。
七、學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前,填具申請表(格式
    如附表一),並檢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經費申請表(格式
    如附表三)及相關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送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層轉本署審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逕送本署審查。
    前項申請案,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小組審查之。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並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通知直轄
    市、縣(市)政府轉知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行通知。
八、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