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衛生活動補助案件之審核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衛生活動,指與大專校院學校衛生相關之研習
、座談、訓練、宣導、製作教材教具(包括光碟、影帶、單張
、小冊等)等活動。
三、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依法立案之
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 補助項目:不包括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
費;接受本部補助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
、機構或團體之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
、工作費(與本職有關之薪俸以外之酬勞項目)、主持
費、引言人費或諮詢費。
(二) 補助金額:
1、視計畫內容、意義、規模大小,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
參酌年度預算,就所送經費概算中師資、膳宿、交通
、場地、器材、資料、教材教具等項目酌予補助;其
補助基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2、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
大專校院之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九十。
(三)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每年一月至十月。但跨年度活動,不在此限。
(二) 申請程序: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提出計畫並備文送本部。地
方政府所屬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應由地方政府
先行審核計畫後,備文送本部。
(三) 申請文件: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
辦理日期、地點、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稱、主講人)、
預估參加人數、進度、經費概算及預期成效等。
(四) 審查期限:自計畫送達本部起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五) 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
或請申請單位至本部說明。
(六) 審查原則:
1、以基於政策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之學校衛生
活動為限。
2、依法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每年至多補助二次。
3、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
以一次為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受理:
(1) 過去三年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
(2) 接受補助尚未結案(例如未配合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未檢送成果報告等)。
5、計畫主題、目標具體明確,規劃詳實,並符合第三款
所定之內容。
6、經費概算依實際需要詳列並符合規定。
7、必要時得經專家學者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結報、計畫產
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與銷毀等,應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地方政府所屬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其經費請撥
及結報等作業,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審核通過後,備文送本
部。
七、受補助單位未能依計畫執行時,本部得按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
全部之補助經費。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列為考核重點並予實地
考查或抽訪,以了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日後補
助之參考。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
結算表送本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 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或附錄):得包括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
活動照片及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