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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以利體育業務之諮詢及推動,及法律事務之諮詢及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得遴聘顧問三人,法律顧問一人,由署長遴聘之。
三、 本署顧問得就體育事務及本署掌理事項提供意見。法律顧問得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及協助,並受本署委託辦理法律案件。
四、 本署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運動醫學及藥學相關專家、學者。
(二) 具體育行政工作經驗者。
(三) 體育團體、傑出運動教練或選手代表。
    本署法律顧問,應具有法律專業經驗,並為執業律師。
五、 本署顧問及法律顧問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就其提供之服務及諮詢情形,並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除所具專長未能覓得適當接替人選外,續聘以三次為原則。
本署顧問或法律顧問聘期中如言行不當有損本署聲譽者,應予解聘。
六、 本署顧問及法律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署顧問或法律顧問為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繳回溢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