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新聘研究人員研究及行政服
務績效,特訂定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新聘研究人員,係指本院於本要點通過後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新聘任職二年內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人員不含借調至本院服務者。
三、新聘研究人員於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前均應接受評鑑,其作業程序如
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日二個月前填寫新聘研究人員評
鑑考核表,併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提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
稱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新聘研究人員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日一個月前將中心研評
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
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評鑑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新聘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計畫及行政服務,各評鑑項目均應符合
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計畫(經本院研究計畫複審程序通過之研究計畫,以及自中華
民國一零八年七月起執行之研究計畫成果經審核通過者應達三十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前進用之新聘研究人員應達二十分,其
中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十分):
1.擔任計畫主持人:每案計十分。
2.前目之計分得經院長核定後酌增。
(二)行政服務:應通過前一年度之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五、新聘研究人員於初聘屆滿後逕予續聘一年,第一次續聘屆滿前,應依
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規定接受評鑑,通過第三點規定辦理之評
鑑者,得予續聘,並於通過新聘研究人員評鑑後改依本院研究人員評
鑑要點接受下一次評鑑。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除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應於
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奉核定後始得暫予續聘二
年,並於次一年內申請再評,再評如仍未通過者,應提中心研評會及
院研評會審議是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後再評之評鑑項目採計期間,應以再評年度往
前推算二年,不得自第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
六、有關新聘研究人員延後評鑑之申請,適用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之規
定。
七、新聘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