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任務目標、提昇研究人
員研究與服務之品質,促進專業成長,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
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之評鑑事項,由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
會)及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
四、研究人員於本院服務每三年須接受評鑑。於評鑑週期內升等通過者,
視為通過一次評鑑,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三年。新聘研究
人員依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接受評鑑通過後,重新起算服務滿三年
時,始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七年之評鑑,於一百零八年一月辦理,適用本要
點第五之一點、第八之一點及第八之二點規定。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重新起算評鑑週期,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
年之評鑑於一百零九年十月辦理。一百零七年之評鑑資料可重複列計
。
五、研究人員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辦理週期第三年度十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
併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彙齊後提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十一月底前將中心研評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
送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各單位初評結果提送院研評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
定之。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本院應將院研評會之具體意見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
五之一、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之評鑑,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度一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併
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彙齊後提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二月底前將中心研評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
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各單位初評結果提送院研評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
定之。並於四月底前完成評鑑。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本院應將
院研評會之具體意見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確認者,終身
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曾獲頒科技部(原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五)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者。
兼任本院主管或負責特定業務經院長核定人員,兼任職務期間或負責
特定業務期間評鑑順延。
七、研究人員經奉核准留職停薪滿半年以上或生產及請准延長病假者,得
申請延後辦理評鑑,每次以二年為限。
前項申請延後評鑑者,評鑑項目採計期間,研究計畫及學術表現得延
長採計至簽准延後評鑑年度,行政服務於評鑑週期內均無不通過之情
事。
八、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計畫及行政服務,各評鑑項目均應符合下列
通過標準:
(一)研究計畫(經本院研究計畫複審程序通過之研究計畫,以及自中華
民國一零八年七月起執行之研究計畫成果經審核通過者):研究員
及副研究員應達六十分(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評鑑,副研究員
應達五十分,其中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三十分);助理研究員應
達五十分(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評鑑,應達三十五分,其中擔
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二十分)。計分方式如下:
1.擔任計畫主持人:每案計十分。
2.前目之計分得經院長核定後酌增。
(二)行政服務: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
薪要點之考評。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八之一、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之評鑑,其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
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
著)一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
刊論文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二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
學系統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二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
驗)、量表、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
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暨年資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
究人員發表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
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
一順位,其作者序至少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研究中心以外
單位之研究人員,其發表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得為第二作
者。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八之二、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之評鑑,經申請並許可免辦理簽到退之研究
人員(不含兼任主管者),其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應符合
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
著)二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
刊論文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四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
學系統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四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
驗)、量表、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
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暨年資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
究人員發表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
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
一順位,其作者序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九、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除主持由本院執行之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
外兼職、兼課。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
奉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若屆期未提出改善計畫或未
申請再評者,視同再評未通過。
前項第一次再評未通過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經簽奉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一年內申請第二次再評。若屆期未提出
改善計畫或未申請第二次再評者,視同第二次再評未通過。
第二次再評仍未通過者,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確認後,予以
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再評資料之採計期間,為申請再評日起往前推算三年
。再評未通過者,其第二次再評資料之採計期間,為申請第二次再評
日起往前推算三年。
十、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