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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21800028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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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任務目標、提昇研究人員研究與服務之品質,促進專業成長,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之評鑑事項,由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及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

四、研究人員於本院服務每三年須接受評鑑,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前項評鑑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重新起算評鑑週期。
   評鑑週期內升等通過者,視為通過一次評鑑,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之次一年度重新起算三年。
    依本要點第九點再評通過者,自次一年度重新起算三年。

五、各單位辦理研究人員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應針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等機關或研究機構專題計畫成果及學術著作是否屬本院向教育部提出之教育政策有貢獻或與本院研究主軸及組織任務相關者,訂定審核項目、方法、標準及程序等,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通過,並簽奉核准後實施。
(二)每年年底前由各單位依組織任務與所屬研究人員協商次年度學術表現及行政服務應達之評鑑項目、比重、及通過標準等,協商未果者,由負責該中心督導之副院長召集會議進行協商,經簽奉核准後實施,並送人事室備查。
(三)研究人員應於辦理週期第三年度之次年六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併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彙齊後提中心研評會初評。
(四)單位應於七月底前將中心研評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交人事室。
(五)人事室將各單位初評結果提送院研評會於八月底前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本院應將院研評會之具體意見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研究人員評鑑週期跨列本要點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法前之年度者,由各單位依組織任務與所屬研究人員協商該段期間學術表現及行政服務應達之評鑑項目、比重、及通過標準等,協商未果者,由負責該中心督導之副院長召集會議進行協商,經簽奉核准後實施,並送人事室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各單位所訂學術表現及行政服務之評鑑標準,得經院長酌予增減後核定。

六、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確認者,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五)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者。

七、研究人員經奉核准留職停薪滿半年以上或生產(或流產)及請准延長病假者,得申請延後辦理評鑑,每次以至多二年為限。
兼任本院主管、負責特定業務經院長核定人員、留職停薪借調或奉核支援教育部之人員,兼任職務期間、負責特定業務期間、留職停薪借調或奉核支援教育部期間評鑑順延。
前二項申請延後評鑑及評鑑順延者,評鑑項目採計期間,研究計畫得延長採計至簽准延後或順延評鑑年度,行政服務於評鑑週期內均無不通過之情事,評鑑作業程序依本要點第五點辦理。

八、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學術表現及行政服務:
(一)各評鑑項目應符合以下要件:
1、學術表現包含以下研究計畫成果或學術著作:
(1)中華民國一零七年至一零八年六月經本院研究計畫複審程序通過並立案之研究計畫,以及自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七月起執行之研究計畫成果經審核通過者。
(2)評鑑週期內執行國科會等機關或研究機構專題計畫成果獲審查通過,並經中心研評會審核通過對本院向教育部提出之教育政策有貢獻或與本院研究主軸及組織任務相關者,於繳交期中或結案報告後二個月內提交中心研評會審查。多年期計畫,得按年度審查。
(3)評鑑週期內於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正式審查程序出版公開發行之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節等,經中心研評會審核通過對本院向教育部提出之教育政策有貢獻或與本院研究主軸及組織任務相關者。  
2、行政服務:依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進行考評。
(二)通過標準:
1、學術表現:評鑑週期三年內總計應達各單位依組織任務與所屬研究人員協商之標準。
2、行政服務: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之考評。
3、評鑑週期三年內之學術表現或行政服務之個別項目加總不得有任一項比重為零。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九、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除主持由本院執行之國科會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奉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若屆期未提出改善計畫或未申請再評者,視同再評未通過。
前項第一次再評通過者自次一年度起重新起算,未通過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奉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一年內申請第二次再評。若屆期未提出改善計畫或未申請第二次再評者,視同第二次再評未通過。
第二次再評仍未通過者,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確認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再評資料之採計期間,為申請再評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再評未通過者,其第二次再評資料之採計期間,為申請第二次再評日起往前推算三年。

十、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