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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協助各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國際頂尖人才,規劃藉由提
  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以吸引國際人才來臺任教,讓國際人才
  之學術能量在臺灣學術環境扎根,並提升我國高等教育之國際影響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預核名額: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研究中心補助款達新臺幣
  (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
(二)申請名額: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
  校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補助款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

三、學校延攬之國際頂尖人才,分為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其資格如
  下:
(一)玉山學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服務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十年以上,
    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
    學術或產業研究團隊之經驗。
  2、曾獲得諾貝爾獎、國家級研究院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相當
    等級之獎項。
  3、近五年之學術貢獻於所屬領域表現卓越。
(二)玉山青年學者指取得最高學歷十年以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服務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五年以上,
    並具有發展潛力。
  2、有執行重大研究計畫之經驗。
  3、近五年之學術貢獻於所屬領域表現優異。
    前項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不得為我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現職專任人員(不包括計畫型專案人員);且不得再請領經費來源為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經費之彈性薪資。

四、補助項目:
(一)玉山學者:
  1、非法定薪資每年至多五百萬元,一次核定三年,若屬短期交流人
    員,依實際服務時間依比例核給。
  2、提供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行政及業務費,一次核定三年,若
    屬短期交流人員,依實際服務時間比例核給;前述費用得用於行
    政助理人事費(包括薪資、勞健保及退休金或離職儲金等)、教
    學及研究之業務費等,並得支用玉山學者本人每年來回一趟機票
    款(以專任教師方式聘任之玉山學者最高給付商務艙機票款、以
    短期交流方式聘任之玉山學者給付經濟艙機票款,並核實報支)
    。
(二)玉山青年學者:
  1、非法定薪資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一次核定五年。
  2、提供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行政及業務費,一次核定五年;前
    述費用得用於行政助理人事費(包括薪資、勞健保及退休金或離
    職儲金)、教學及研究之業務費等,並得支用玉山青年學者本人
    每年來回一趟機票款(給付經濟艙機票款,並核實報支)。
    前項費用全數為經常門,其餘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五、學校應配合事項:
學者類型/配合事項

學者類型/
配合事項

玉山學者

玉山青年學者

聘任方式

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編制內專任教師。但聘任時年齡超過六十五歲  者,得以編制外專任教師聘任。

2、短期交流教研人員,聘期應至少三年,每年至  少在學校服務三個月以上。

編制內專任教師

團隊合作

應與校內教研人員共同組成團隊,共同執行教學或研究計畫;團隊成員,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下成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

無限制

法定薪資待遇

提供不低於國立大學教師同職級之法定薪資待遇,包括本俸、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加給。

支持性措施

提供教學或研究所需經費與設備、行政或教學研究助理人事費、教師與其親屬機票、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述措施所需經費,學校得自籌經費及運用其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相關支用基準,依學校規定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之規定辦理。

聘任期限

學校應於次一學年度八月一日前完成聘任程序;超過期限者,視為自動放棄。

 
六、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學校,得依預核名額及申請名額之方式,向本部申
  請經費補助;其申請作業如下:
(一)預核名額:
  1、名額分配方式:依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研究中心之各領域
    及經費比重,按級距核給學校單位額度;前述單位額度計算方式
    ,玉山學者為一個單位、玉山青年學者為三分之一個單位;申請
    計畫經本部審查不通過者,其預核名額之單位額度,將退還學校
    ,並作為下次申請使用。
  2、審查方式:
    (1)計畫採隨到隨審。
    (2)設置審查委員會,並依領域設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理學、
      醫學、工學、生命科學及農學六類科,並置各類科召集人,
      由該各類科召集人推薦學者專家匿名審查。
(二)申請名額:
  1、名額分配方式:依高教深耕第一部分(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
    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經費,按級距核給學校申請單位額度;
    前述單位額度計算方式,玉山學者為一個單位、玉山青年學者為
    三分之一個單位;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不通過者,其申請名額之
    單位額度,將不退還學校。
  2、審查方式:
    (1)配合學校學年學期運作,一年審查一次。
    (2)設置審查委員會,並依領域設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理學、
      醫學、工學、生命科學及農學六類科,並置各類科召集人,
      由該各類科召集人推薦學者專家匿名審查。
(三)審查重點:
  1、延攬人選過去經歷表現(學術之重要貢獻、曾獲得之學術獎勵情
    形、重要之學術研究成果、個人履歷及著作清單等)。
  2、延攬人選未來研究主題與校務發展之連結及預期效益:
    (1)學者研究規劃及目標。
    (2)學者研究主題內容及其與學校校務發展關聯性。
    (3)研究工作之具體作法。
    (4)預期成效(預計可達到量化或質化之具體成果)。
  3、學校提供配套措施及條件(例如研究經費與設備、研究助理人事
    費、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開措施所需經費,
    學校可自籌經費及運用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
  4、提供待遇之合理性(例如學校申請本部補助非法定薪資待遇額度
    之評估方式、申請補助行政及業務費額度及用途;並請學校一併
    說明提供法定薪資狀況)。
  5、團隊合作建立規劃情形(聘請對象若為玉山學者,應與校內教研
    人員共同組成團隊,團隊成員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下成員或
    博士後研究人員;若為玉山青年學者,無需填寫)。
(四)審查通過標準:玉山學者之學術能量應至少達到本部「學術獎」學術
  標準、玉山青年學者應達到或具有獲科技部「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學
  術標準或潛力。

七、計畫執行考核:
(一)玉山學者以三年為一期、玉山青年學者以五年為一期核定補助經費,
  學校應達成具體成果及質量化績效,並作為本部下期經費核定之參考
  依據。
(二)學校應於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聘期屆滿前八個月函報成果報告,
  由本部送請專家學者匿名審查後,於聘期屆滿六個月前核定。

八、其他事項:
(一)學校依第五點規定應配合事項,得另訂校內規章。
(二)經費撥付、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三)玉山學者或玉山青年學者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
  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玉山學者或玉山青年學者於審查通過後至聘任期間,涉性別平等案件
  或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本部得視其情事停止撥付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