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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暨閱覽規定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典藏
  館藏資料為達最大運用效益及維護讀者閱覽品質,特依圖書館法第八
  條之規定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暨閱覽規定(以下
  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本院總院區圖書館、臺中院區閱覽室及教科書圖書館提供
  之館藏資料借閱及閱覽服務。

三、本規定所稱借閱人包含:
 (一)本院人員:包含職員(研究人員及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借調
   教師、技工工友、駐衛警、派遣人員、志工、替代役及本院臨時人
   員進用及管理要點所定之人員。
 (二)本院退休人員。
 (三)本院研習學員。
 (四)館際合作使用者。
 (五)其他經本院專案核准人員。
  本規定所稱之讀者,泛指所有入館使用本館圖書資料及設備者。

四、本館於開放時間內提供館藏資料借閱及閱覽服務,若遇特殊情況須異
  動時間,將另行公告。
 (一)總院區圖書館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六時。
 (二)教科書圖書館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三)臺中院區閱覽室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另研
   習期間延長服務至夜間十一時。
  國定假日及政府公告之放假日不開放。

五、借閱人應憑識別證、研習證、借書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辦
    理借閱手續。
    借閱人辦理館藏資料借閱,應於服務臺當面點清。
 

六、下列館藏資料僅提供現場閱覽為原則,不提供借閱服務:
 (一)參考工具書。
 (二)當期期刊。
 (三)特藏。
 (四)地圖。
 (五)報紙。
 (六)教科書圖書館館藏。
 (七)其他因公務業務需要使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七、欲借閱之館藏資料如已被他人借出者,本院人員可先至本館館藏資訊
    系統進行預約登記,並應於本館發出預約到館通知後七日內,到館辦
    理借閱手續;逾期未取者,不予保留其預約。
    借閱人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他人預約時,借閱期限調整為三十日:
 (一)借閱人於借閱圖書資料時,該圖書資料已有他人申請預約,則借
   縮短為三十日,借閱人應於到期日前歸還。
 (二)借閱人於借閱圖書資料未滿三十日前,如有他人申請預約,則借
   縮短為三十日,借閱人應於到期日後十四日內歸還。
 (三)借閱人於借閱圖書資料已滿三十日,且借期仍有十四日以上者,
   有他人申請預約,則應於本館發出催還通知十四日內歸還;惟若剩
   餘借期小於或等於十四日者,將不調整原借閱者之借期。

八、館藏資料依預約登記順序提供借閱人借閱。

九、下列館藏資料不接受預約:
 (一)借閱人本身正在借閱中之資料。
 (二)因業務需要使用中暫不外借之資料。
 (三)僅供現場閱覽之資料。

十、借閱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本院研究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二十冊為限,保留期七日。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五十冊為限,借期一百八十日。
  3、借期屆滿前且無他人預約者可不限次數辦理線上續借,借期由續
    借日起算。
 (二)本院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借調教師、派遣人員(不含博士後研
   究人員)及專任助理: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十冊為限,保留期七日。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三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3、借期屆滿前且無他人預約者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二次為限,借
    期由續借日起算。
 (三)本院技工工友、駐衛警、志工、替代役、兼任助理、臨時工及退休
   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五冊為限,保留期七日。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
  3、借期屆滿前且無他人預約者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一次為限,借
    期由續借日起算。
 (四)本院研習學員:
  1、借閱資料以總院區圖書館及臺中院區閱覽室現場開架資料為原則
    。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二十冊為限,借期限研習期間內。
  3、不可預約、不可續借。
 (五)館際合作使用者依簽訂之協議辦理。
 (六)其他經本院專案核准人員依奉核之借閱權限辦理。

十一、借閱人應自行留意到期日,所借館藏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違
   者依第十四點辦理。
      到期日如未逢開館日時,則以下一開館日為到期日。

十二、借閱人歸還借閱館藏資料時,可逕投入本館所設置之還書箱內,本
   館於次一開館日處理還書箱內館藏,一律將還書日設定為前一開館
   日,惟逾期歸還者仍須依第十四點辦理。另實際歸還件數,以本館
   點收刷還為憑,在此之前,可借冊數以系統紀錄為依據。

十三、本院人員於離職前,應還清所借館藏資料,違者依第十四點辦理。
      研習學員,須於結訓離院前還清所借館藏資料,違者依第十四點第
   二項辦理。

十四、借閱人未如期歸還借閱館藏資料者,本館得自到期次日起,按逾期
   之三倍日數暫停其所有借閱權。
      逾期未歸還所借資料逾十四日以上者,由館員通知借閱人及所屬單
   位或機關學校催還,通知日起七日內未還者以遺失方式處理,並依
   第十六點規定辦理賠償。

十五、本館因公務需要得經預告後,於借閱期限到期前索回借出之館藏資
   料。

十六、借閱人應善盡借閱資料之保管責任,借出之館藏資料如有遺失或毀
   損等情事,需於借閱期限內通報,如未於借閱期限內通報,除依下
   列規定賠償外,復依第十四點規定停止借閱權。
  (一)借閱人遺失或毀損館藏資料應自行購置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資
    料或視聽媒體後,向本館辦理賠償:
   1、如為原版書,須賠償原版書。
   2、如為視聽媒體,須賠償相同權利版本之原版帶或光碟原件,
     得以拷貝版賠償。

   3、如為期刊或報紙,須賠償相同名稱、刊期或日期者為限。
   4、套書若遺失單本,可自購單本賠償。
  (二)借閱人如無法購得相同或較新版本之資料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
    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二倍計價。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
   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
     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
     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
     新臺幣四百元;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6、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 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二千
     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DVD、LD 公播
     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
     計價;錄音帶、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8、其他者,視實際狀況來估價,以最高金額賠償。

十七、借閱人或讀者如因第十六點所列事項而生賠償責任,須於本館通知
   後持本館開立之繳款通知單至本院秘書室出納繳納賠款。

十八、讀者入館應遵守閱覽規範如下:
  (一)讀者應衣履整潔,維護環境清潔,勿有預占座位、喧嘩、吸煙、
    嚼食檳榔、口香糖、進行宗教儀式、商業行為或影響他人閱讀權
    益等。
  (二)赤腳、酒醉、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患有法定傳染病之讀者均不
    得進入。
  (三)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四)未經本館同意不得對本館室內場所、設備進行拍照及錄影。
  (五)離開時不得遺留任何垃圾並應將私人物品攜出,若須暫時離開,
    以三十分鐘為限,超過時間視同預占座位,本館得逕行清理占位
    物品,並不負保管之責。

十九、本館開架式陳列之館藏資料,於開放時間提供讀者閱覽服務,閱畢
   之資料應置於指定位置,或交付服務臺由本館上架。
      每位讀者取閱報紙時,每次以一個報夾為限,不得將報紙自報夾取
   下以防散失。

二十、除本規定所指借閱人外,其他民眾需年滿十二歲始得進入本院總院
   區圖書館閱覽,並於警衛室以具照片之身分證明證件換取通行證入
   館。
      本院人員(含志工)子女年滿六歲以上者,得憑員工證(志工證)
   進入本院總院區圖書館閱覽,未滿六歲者須由成人全程陪同。

二十一、使用本館提供之公用電腦設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自負法律
    責任:
   (一)破壞本館內、外網路設備、主機及系統。
      (二)更改本館電腦設定或安裝其他軟體。
      (三)散播電腦病毒。
      (四)上網遊戲、聊日、進入違法網站等。
      (五)自行下載程式或使用非法軟體。
      (六)儲存或以電子郵件寄發本館未授權下載之典藏資料。
      (七)從事商業或營利行為。
      (八)干擾其他讀者。
      (九)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二十二、本館提供複印設備,資訊檢索列印及複印圖書資料所需耗材工本
    費,由使用者自付,並依本館所訂複印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十三、讀者使用及複印本館館藏資料時,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十四、讀者如有毀損本館軟硬體公用設備,應負修復之責;如無法修復
    ,則應購買原物件歸還;如無法購得原物件,則依本院財物毀損
    、遺失賠償價格計算原則賠償。

二十五、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規定事項,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倘
    有違反本規定,經勸導而未見改善者,本館人員得暫停該讀者使
    用各項館藏資料及設備之權利,並請其離開本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