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少校園災害事件發生、防止災害擴
大、提昇各級學校校園安全維護功能及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宣導、推展
及人員培訓等工作,以確保學生安全、健全學生身心發展、有效維護
校園安寧及增進全民國防知識、健全國防發展,落實全民國防之理念
,補助大專校院設置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
稱「資源中心」),特訂定本計畫。
二、資源中心之任務及功能:
(一)協助本部辦理區內或跨區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與軍訓課程之教學
、人力支援、協調事項。
(二)協助本部辦理國軍各單位(營區)參訪、見學與學生實彈射擊之協
調及聯繫事項。
(三)協助本部督導、協調、整合與推動所屬區內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工作
之預防、處理、通報及全民國防教育宣導、推展、人員訓練等工作
。
(四)協助本部辦理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研習活動。
(五)協助所屬區內各級學校學生緊急事件之處理。
(六)依事件狀況與學生危難情形,協調統合各地救難資源及教育行政單
位,減少損害程度。
(七)其他有關校園安全及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宣導、推展之事項。
三、資源中心之分區:
各資源中心於下列區域分區設置,由區內大專校院符合申請條件
者提出申請設置:
(一) 基北宜區:包括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行政區域。
(二) 桃竹苗區:包括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苗栗縣等行政區域。
(三) 中區:區分為中一區及中二區,其中中一區包括臺中市、南投
縣及澎湖縣等行政區域,中二區包括彰化縣、雲林縣等行政區
域;區內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申請擔任中一區或中二區資源中心
學校。
(四) 嘉南區:包括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等行政區域。
(五) 高屏區:包括高雄市及屏東縣等行政區域。
(六)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及臺東縣等行政區域。
(七) 臺北區:臺北市等行政區域。
前項所定各區域之劃分,本部得考量區域平衡原則調整之。
四、資源中心之申請條件、申請方式及擔任期間:
(一)資源中心由現行設有軍訓室之大專校院提出設置申請;同分區申請
學校過多時,本部得以軍訓室主任為少將編階,或學生人數達一萬
人以上之大專校院為優先對象;分區內無學校提出申請者,本部得
同意跨區申請。
(二)符合申請條件之大專校院,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前,結合地區各項人
力、物力、資源及特性,向本部提出資源中心計畫內容及補助經費
需求,經本部審查後予以設置,其擔任資源中心之期間以二年為原
則。
五、人員編制:
資源中心之人員編制如下:
(一)資源中心主任:由資源中心學校軍訓室主任兼任。
(二)上校階以上教官:三人。
(三)中校階以下教官:四人。
(四)護理教師:依實際需求人數編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資源中心編制人員,其員額不列入該校軍訓
教官編制員額計算(以外加方式處理);國立大專校院資源中心編制
人員得以寄缺私立大專校院方式借調。
六、資源中心之計畫內容:
以「建立各區學校合作,有效整合區域內各項人力、物力、資源,以
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及維護校園安全」為工作目標,其計畫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二)區域分析:
1.區域範圍及危害區域內各級學校之危險因素分析。
2.涵蓋學校之人力及學生特性分析。
3.涵蓋學校推動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之各項有利與不利因
素分析。
(三)運作架構:
1.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
2.人員之背景及專長資料說明。
(四)年度工作計畫:應參酌區域內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依第三
點所定之任務及功能,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其得依下列建議事項,
自行調整敘寫:
1.從組織制度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具體作法
。
2.從教師專業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具體作法
。
3.從課程規劃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具體作法
。
4.校際間資源共享或校際交流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
作之具體作法。
5.其他。
(五)經費需求
1.年度內資源中心所需之人事相關費用說明。
2.年度內資源中心擬投入相關軟硬體資源說明。
3.年度內預定辦理或推動與全民國防教育或校園安全維護有關活動
之各項經費使用說明。
七、補助原則及經費請撥:
(一)補助原則:
1.資源中心人事相關費用除本原則修正前已奉核定者外,餘均由學
校相關預算支應。
2.業務費及各種活動費採全額補助,並依相關補助要點及下列規定
辦理:
(1)依資源中心轄屬學校數量與轄屬地區幅員,核實補助訪視費、
差旅費及油料費。
(2)補助資源中心人員參加參加本部及各資源中心舉辦相關會議活
動之差旅費。
(3)各種活動費採逐案申請,經本部審核後補助之。
(二)經費請撥: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
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本部得組成審核小組,就各資源中心計畫內容進行審核,審核評分
項目及配分如附表,審核過程中得邀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二)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三)各資源中心應於年度結束及核定設立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
報告,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實地考評,考評結果作為繼續補助及補
助額度決定之參考,必要時得中止擔任資源中心。
(四)大專校院擔任資源中心表現優異者,於擔任期間屆滿再予申請時,
本部得優先審核設置。
九、其他:
(一)資源中心平時對區內各級學校有關校園安全事件或全民國防教育工
作之推動,負有協調、聯繫、人員調度及獎懲建議之權責;遇有重
大校安事件發生時,得指揮、協調、調度區內各級學校,並與其他
資源中心協調聯繫協助處理,同時將事件處置情形彙整事件向本部
彙報。
(二)各資源中心每學期至少應舉行全體成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主席由擔任資源中心之大專校院校長或指定人員擔任
。
(三)擔任資源中心之大專校院有提供相關人員辦公、值勤所需處所及各
項用品之責任,並對工作績效有考核、獎懲建議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