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少校園災害事件發生、防止災害擴大、
提升各級學校校園安全維護及精進全民國防教育等工作,以確保學生
安全、健全學生身心發展、有效維護校園安寧及推動全民國防教育,
補助大專校院設置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
資源中心),特訂定本原則。
二、資源中心之任務:
(一)校園安全維護
1、協助本部督導、訪視、協調、整合與推動所屬區內各級學校校
園安全工作之預防、處理、通報及宣導、推展、人員訓練等工
作。
2、協助本部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研習活動。
3、協助所屬區內各級學校學生緊急事件之處理。
4、依事件狀況與學生危難情形,協調統合各地救難資源及教育行
政單位,減少損害程度。
5、蒐集校園安全工作參考資料及彙整區內各校校安工作作法措施
及分析校園安全相關事項,以提供區內學校參考。
6、其他有關校園安全工作宣導、推展之事項。
(二)全民國防教育
1、協助本部督導、訪視、協調、整合與推動所屬區內各級學校全
民國防教育課程教學、宣導、人員盤點等工作。
2、辦理全民國防教育教學研討及多元輔教活動,並協調聯繫實彈
射擊體驗事宜。
3、協助所屬區內學校完善課程排定及協調教學、人力支援事宜。
4、統籌規劃所屬區內學校授課計畫審查、提報及辦理教學演示活
動。
5、其他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宣導、推展之事項。
三、資源中心之分區:
資源中心區域劃分,由本部依區域需求及平衡定之,並由區域內大專
校院符合申請條件者提出申請設置。
前項分區,由本部定期檢討調整,並於申請前公告之。
四、資源中心之申請條件、申請方式及擔任期間:
(一)資源中心由大專校院提出設置申請;同分區申請學校過多時,本
部得將學生人數規模納入為優先考量對象;分區內無學校提出申
請者,本部得同意跨區申請。
(二)符合申請條件之大專校院,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前,結合地區各項
人力、物力、資源及特性,向本部提出資源中心計畫內容及補助
經費需求,經本部審查後予以設置,其擔任資源中心之期間以三
年為原則。
五、資源中心設於申請學校。資源中心主任由資源中心學校指派學生事務
、校園安全單位主管或對於學校安全業務有豐富實務經驗人員兼任,
另設置兼職或全職人力,輔助資源中心主任推動中心業務:
(一)兼職:指派校內人員辦理相關事務工作,並得依相關規定酌支工
作酬勞。
(二)全職:必要時得聘請全職工作人員辦理相關事務工作。
前項所列資源中心人員不足時,得於申請資源中心設立時,同步向本
部申請增加聘用人員。
六、資源中心之計畫內容:
以「建立各區學校合作,有效整合區域內各項人力、物力、資源,以
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及維護校園安全」為工作目標,其計畫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二)區域分析:
1、區域範圍及危害區域內各級學校之危險因素分析。
2、涵蓋學校之人力及學生特性分析。
3、涵蓋學校推動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之各項有利與不利
因素分析。
(三)運作架構:
1、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
2、人員之背景及專長資料說明。
(四)年度工作計畫:應參酌區域內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依第
二點所定之任務,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其得依下列建議事項,自
行調整敘寫:
1、從組織制度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具體作
法。
2、從教師專業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具體作
法。
3、從課程規劃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具體作
法。
4、校際間資源共享或校際交流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
工作之具體作法。
5、其他。
(五)經費需求
1、年度內資源中心所需之人事相關費用說明。
2、年度內資源中心擬投入相關軟硬體資源說明。
3、年度內預定辦理或推動與全民國防教育或校園安全維護有關活
動之各項經費使用說明。
七、補助原則及經費請撥:
(一)補助原則:
1、人事費、業務費及各種活動費,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審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
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資源中心人事相關費用。
(2)依資源中心轄屬學校數量與轄屬地區幅員,核實補助訪視
費、差旅費及油料費。
(3)補助資源中心人員參加本部及各資源中心舉辦相關會議活
動之差旅費。
2、前目費用經本部審核後補助之。
(二)經費請撥: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
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本部得組成審核小組,就資源中心計畫內容進行審核,審核評分
項目及配分如附表,審核過程中得邀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二)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三)資源中心應於年度結束及核定設立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
報告,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實地或書面考評,考評結果作為繼續
補助及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必要時得中止擔任資源中心。
(四)大專校院擔任資源中心表現優異者,於擔任期間屆滿再予申請時
,本部得優先審核設置。
九、其他:
(一)資源中心平時對區內各級學校有關校園安全事件或全民國防教育
工作之推動,負有協調、聯繫、人員調度及獎懲建議之權責;遇
有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得指揮、協調、調度區內各級學校,並
與其他資源中心協調聯繫協助處理,同時將事件處置情形彙整事
件向本部彙報。
(二)資源中心每學期至少應舉行全體成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主席由擔任資源中心之大專校院校長或指定人員擔
任。
(三)擔任資源中心之大專校院有提供相關人員辦公、值勤所需處所及
各項用品之責任,並對工作績效有考核、獎懲建議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