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確保學
生受教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本部所主管之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應依國家社會產業發展、學校特色定位、資源條件、系科教
育宗旨與目標、師資專長及學生就業等面向,建立教學品質確保
機制;其內容應包括學習成效核心能力之規劃、學生畢業時應具
備專業知識、技能及態度項目之訂定、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之
訂定及學習支援系統之提供。
前項教學品質確保機制,應經校內相關程序審議通過,並於學校
網頁公告;其課程審議或修正相關會議資料,應妥善保存。
四、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對其進行學生受教權益之檢核及
輔導:
(一) 各學制、年級之系、科或學位學程修讀學生人數低於三十人
及註冊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且該類系、科或學位學程數達全
校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停招或新設
之系、科或學位學程,不列入計算。
(二) 有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二點所定
各款情形之一。
(三) 有相關事證,足認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
(四) 前一學期經本部學生受教權益檢核,其結果為持續列管或不
通過。
五、學校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期程檢送全校及受本部檢
核系、所資料,報本部檢核:
(一) 符合前點第一款情形者,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檢送資料。
(二) 符合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者,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送
資料。
前項全校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各年級系、所、班、組學生數。
(二) 各系所、通識中心、體育中心專任師資。
(三) 採校外上課之課程或系、所,經本部核准之公文字號。
(四) 授課鐘點採計辦法。
(五) 各系(科)畢業學分數認列外系(科)學分數。
(六) 其他。
第一項受本部檢核系、所資料如下:
(一) 學生人數及年齡統計。
(二) 課程規劃、架構及實際開課情形,包括合併授課、學分抵免
情形及課程規劃時序表等。
(三) 師資資料,包括師資清冊、授課師資專長與授課課程、教師
薪資結構及專任(包括專案教師)授課時數等。
(四) 其他。
六、學校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
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針對各系、科或學位學程每學期實際開課、
科目或學分抵免、授課師資專長、教師薪資結構之合理性等進行
檢核;並得至學校訪視。
前項之檢核,包括下列重點:
(一) 課程規劃及實施:
1、課程規劃及實際開課情形。
2、必選修比率。
3、外系學分占畢業學分比率。
4、遠距教學及校外實習情形。
5、合併授課及學分抵免情形。
(二) 師資專長及授課課程。
(三) 學生出缺勤管理及輔導措施。
(四) 其他。
七、學校報送檢核資料,經本部檢核未通過,或發現有危害學生受教權
益且情節重大者,得立即要求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 私立學校:
1、依私立學校由本部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停止私立學
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或班級招生。
2、依行政考核方式扣減獎勵、補助。
3、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八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調整招生名額。
(二) 國立學校由本部調整學校基本需求補助款或招生名額。
前項經本部檢核未通過,或發現有危害學生受教權益且
情節重大之私立學校,非屬第四點第二款所定情形者,本部得逕列
為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專案輔導學校。
八、經本部專案查核小組檢核未通過之學校,除前點規定本部立即要求
限期改善者外,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檢核意見提出課程改善計畫及次
學期課程規劃報本部。
前項改善計畫,學校得尋求鄰近學校或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有關課程或
師資支援,並應載明相關配套措施;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課程、系所)整合規劃。
(二) 盤點應屆畢業生修課後,欠缺課程數及因應策略。
(三) 停招或合併系、科或學位學程之學習權益保障。
(四) 學生出缺勤管理及輔導措施。
(五) 其他。
第一項學校所報送之課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經本部檢核
未通過者,應依前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九、受本部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檢
核不通過之參考:
(一) 隱匿、填具虛偽不實之資料,或資料未於期限內送本部或訪
視人員檢核。
(二) 拒絕本部或專案查核小組相關人員之檢核或訪視。
十、學校報送之資料經本部檢核通過或所報改善計畫經檢核通過者,
得經本部專案查核小組會議決議,於次學期免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但次學年度符合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仍得進行學生受教
權益檢核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