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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習員膳食委外廠商考核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本院研習員膳食品質,維護飲食安全,藉由考核機制確保膳食
  供應契約之有效履行,特依據本院研習員膳食委外辦理契約條款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廠商之考核依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習員膳食委外廠商考核表辦理(如附
  表)。

三、考核編組:由本院秘書室簽請首長核定成立膳食工作及督導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考核之。考核委員中途離職或無法繼續擔任時,由原
  職務遞補人員接替之。

四、考核委員任聘:本小組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秘書
  室主任兼任之,教育人力發展中心主任及秘書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委
  員為任期制,1任2年,自每年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期滿得連任1次,於任期屆滿前2個月重新任聘。

五、考核實施:本小組每三個月定期考核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不定期考
  核。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其決議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考核結果由本小組作成具體建議,廠商須於規定時限內依建議事項改
  善,逾期列入年度考核紀錄。全年考核結果評定列為優者,得由本院
  秘書室簽請核發考核證明;全年考核結果評定為差者,列為次年是否
  續約依據。發現嚴重違規事件者,則另案依相關規定處理。